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政府)
南京婚假多少天
一、南京婚假规定年有多少天?
婚假规定:
1、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同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假是什么?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从领取结婚证后婚假必须在多久内申请?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婚假必须在多久内申请作出具体的规定。
对于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为领取结婚证的3个月内休完,有的单位为半年,有的单位为一年。超过单位规定的期限,视为放弃。所以在向单位申请婚假时要注意单位对婚假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具体的婚假规定有所差别,新人们在需要请婚假时一定要仔细了解当地规定再向公司提出申请。
四、员工的法定婚假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一般情况下,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对于婚假新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用人单位应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至于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婚姻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件大事,需要照顾到方方面面,我国的婚假每个地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根据自己当地的规定,来决定申请婚假的时间以及天数,婚假期间工资应该照常发放,如果有公司出现扣工资的情况,员工可以到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市产假规定2022
南京市产假一共128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七条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 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南京产假2022最新政策
南京产假的政策是这样的:
1、女职工依法生育子女的,应当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时间,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照常发放工资,不得进行克扣,而且这个假期还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单独计算的;
2、在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还享受15天的护理假,在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必须按照正常出勤的规定发放劳动报酬,这里的假期也是不包含节假日的。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七条 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南京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六条凡持有效《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领取标准: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在单位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没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 到户口所在地 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 (二)奖励金的领取 ①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人员 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②企业职工、城镇 个体工商户 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③城镇无业人员由 户籍所在地 区、县财政支付; ④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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