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
如何界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83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抬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企业、事业单位”指生产、建筑、运输、财贸、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国家委任、聘用,从事国家管理或教育、科研、医疗等专业活动。这类人员,无论常任职、或临时职,编制内或编制外,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渎职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渎职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的内容,属于检察院管辖。本章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交叉现象在一些领域也存在,造成在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之外还有立法空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了多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说渎职罪的主体可以这样归纳:
第一类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类是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基层党支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的党组织中的人员。
第三类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司法中这类人员比较复杂,也属于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人员,也有三类人员: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机构、具有授予高等院校学位证书行政职能的高等院校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务院直属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电监会、钢铁协会等部门的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性公司、企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根据 国家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等规定,国家电力公司、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等行使国家电力监督、铁路交通运输管理、航空运输管理等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解析:
渎职罪 的犯罪主体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依照法律、 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根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渎职罪 的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依照法律、 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一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 5、其他人员。主要是指个别 罪名 规定的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便利导致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赖,那么就可能构成 渎职罪 。而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五种: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这些机关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 刑法 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 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一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 》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中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编制,但在实际上却行使着国家机关在编人员同样的职权。主要如公安机关、狱政管理部门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国家机关中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借调人员、工人等。 5、其他人员。主要是指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个别 罪名 规定的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可见非特殊主体,即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成立渎职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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