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删除的法律,一典废九法是哪九法?
民法典删除的法律,一典废九法是哪九法?
一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九法的九法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请归纳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变化之处?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本身进行说明。《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该规定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应为“合法行为”。换而言之,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的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使用了“民事行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时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规定删除了“合法行为”的表述,同时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行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这表明《民法典》已经修改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作为立法概念已经成为了历史。
之所以这样修改,个人认为存在两个理由:其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源自《德国民法典》对“合同”等行为高度抽象提炼而来,此次《民法典》回归此概念的本来形态,可谓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为”分为法律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以及法律不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如若“民事行为”作为上位概念,会引起法律调整“恋爱行为”等法律不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的误解。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化
1.《民法通则》时代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时代
囿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粗糙,过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99年的在《合同法》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缩。其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民法典》时代
为了更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典》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又作出了一些改变。《民法典》一共规定了7种无效情形。分别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废止了哪九部法?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网暴违反了哪条民法典?
《民法典》解读三十八:网络暴力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亟待保护。
而网络暴力则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特有的、危害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
随着互联网深度进入个人生活,网络侵权的发生范围有扩大之势,民法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网络暴力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发布不实消息诽谤他人,或者通过辱骂谩骂的方式直接攻击他人人身。
面对网络暴力,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方向来解读,即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视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对于网络喷子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网络暴力,一定说不,坚决零容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足够的渠道和方式揪出躲在另一块屏幕之下的那个作恶的人。
民法典删除哪些计生相关条款?
一、民法典生育政策调整
1、民法典对生育方面的最大调整,可能就是删去了我们熟知的计划生育,也算是一个时代的正式终结了。另外,民法典在子女家庭方面,还针对收养子女进行了更加完整的规范。
2、根据新的制度规定,收养人的条件除了无子女、有收养和抚养能力、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的疾病、年满三十岁几个条件外,新增加了一项“没有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不利的违法犯罪记录”。
3、另外,民法典还放款了收养法中,对收养人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和当前的生育政策相适应的情况下,原本无子女的条件,改成了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同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成了无子女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二、民法典删除计划生育条例
1、最新通过的民法典,确实是删除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条例,在2021年1月1日就正式生效了。其实,我们现实生活中,已经可以看出取消计划生育的一些苗头了。
2、早在2011年的时候,国家就调整了计划生育的规定,开始允许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能生二胎。而到了2013年,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就能生二胎了。
3、如此慢慢发展到2016年,国家正式全面开放了二胎政策,计划生育其实已经算是名存实亡了。而民法典的通过和执行,就是正式标志着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束。这个影响了我们一代人的政策,从此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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