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立法过程体现的理论,1900的德国民法典与1804的法国民法典相比的特点是?
民法典立法过程体现的理论,1900的德国民法典与1804的法国民法典相比的特点是?
有四个方面:一是立法风格和语言方面的差异。因其制定的大背景不同,《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优雅简洁,处处激荡着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学者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文辞浅显,对在民众中的普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与此相反,《德国民法典》有意识地放弃了通俗易懂性和民众教育的特点,采用了大量的概念化术语,高度重视其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语言抽象深奥、艰难晦涩,《德国民法典》语言古老过时、句子繁复、概念抽象。
二是在形式结构上,《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简短的导语(即总则)仅包括6条;随即是第一编“人”,它首先包括有关“民事权利享有”的规定,接着是有关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首先包括了关于物的一般规定,然后是对物权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权作了规定,继之为关于用益、使用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方面的规定;其余全部条款全部归于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中,这样安排的结果使法律体系凌乱不堪,法典结构上不够完善。
《德国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沿用了学说汇纂学派理论的五分法,五部分内容各以一篇设定。在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四篇之前综合有名为“总则”部分的一篇,该篇针对一些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在债法或者是在物法、继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个私法领域中都要加以运用的法律制度。这种方法类似于“提取公因式”,用这样的方法可以提高法律的逻辑完整性和内涵的经济学,从而避免冗赘。
因此梅里曼教授将“无技术性”视为《法国民法典》的一个特征。而德国民法典从起草到最后完成,足足用了22年时间,是从容不迫的精雕细琢的佳作,而比法国民法典晚的近百年里,民法理论和立法技术进步是不可忽视的。
三是在立法思想和内容上有很大不同。《法国民法典》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即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在内容上,《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中首先贯穿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法国民法典》的家庭法仍旧反映出家父权下的家庭状况:丈夫和父亲是家庭的首脑,只有家庭的首脑才享有对子女的家父权。在继承法中,对既得家庭财产利益的赠与自由于遗嘱继承自由也有极大的限制:对于“处分额”可以自由处分,而对于“保留份”,各家庭成员不仅就法定义务份额享有一种金钱给付的请求权,而且还享有必然继承权。
在《德国民法典》中,契约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资产阶级思想显然支配着契约法,这种法律思想体现为契约自由与契约诚信原则。该法典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不过这个原则已在有关意外事故所致损害的救济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
在家庭法方面,《德国民法典》最初也带有市民社会时代的保守和家长制的特征,有关婚姻生活事宜的决定权和全部的亲权只存在于丈夫的一方。不过,在社会与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立法和司法判例也在以定程度上修改的法典,尽管该法典在总体上仍然基本保持着100多年前的外观。
四是在形成的法律家类型上,二者各具特色。在德国由一位单一的律师执掌的法律顾问事务所在诉讼中代理一方当事人的事务,在法国却由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分别受理:前者出席法庭,代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发表口头辩论,后者则处理案件的所有其他事务,诸如文书制作,处理审判初期阶段所必要的工作,起草控告和答辩词以及其他文书,准备书面答辩状,收集判决,提起上诉,调查执行程序等。
两国法律家所具有的品德特点也有不同,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概括为:德国法律家思维透彻、精确严谨、学识渊博、对学术论争宽容大度、构筑法律概念以及把握法律多样性的能力等。法国的法律家,尤其是辩护律师追求的却是表达上的明晰而简洁、能言善辩、风度优雅、言辞有力以及规范严谨。
民法典立法原则?
一、民法典包括哪些立法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出台前经历了几次立法?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可见民法典出台前经过了4次立法。民法典顺利完成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一、民法典顺利完成的先决条件主要有: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足够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践经验、高度凝聚价值共识的能力、相对充分的理论准备。
二、民法典完成了从基本权利到民事权利的过渡,内容更加体系化,更加完整,有利于司法实践,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
三、民法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最大公约数”为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契合了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主要特点是: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
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2)反映出革命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折衷。
法典保持了革命的精神和1789年以来已经实现的许多变革,特别是在保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所必要的问题上;但同时又放弃了革命时期采取的激进措施,甚至回到传统原则。
(3)注重实际运用。
法典没有总则和过多的抽象概念,实际规范简洁明确;很少有弹性概念,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余地不大;法典具体编排不强调科学性和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出发。
(4)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殖民地附属国的民法也有深远影响,并传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使民法法系的范围迅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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