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文档民法典557条的关联法条
民法典法条文档,民法典557条的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条是关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以及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同时规定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关于生物识别信息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是人脸等生物信息泄露后,个人维权非常难,不亚于上青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可是现实中很多商家在采集信息时目的并不“正当”,收集行为也不“必要”,甚至有的商家采集人脸信息具有隐秘性,消费者往往不知情。可以说,法律法规对人脸等生物信息保护还存在盲区,不利于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的特性,如果人的生物信息泄露会给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为此,对生物信息保护不能靠个人救济,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织密人脸等生物信息保护网,尤其是要将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纳入治安和刑事处罚的范畴,一旦有人非法触碰人脸等生物信息就自动启动打击程序,减少个人维权代价,倒逼一些商家和个人不敢随意采集个人生物信息。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条解析?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民法典冠姓权法条?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决定的自由,但同时也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前提是父母协商一致。也就说,在一个家庭中,拥有冠姓权的不只是女方,男方也一样拥有冠姓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利在男女双方离婚后依然存在。
当年我闺蜜跟老公离婚后,想把孩子的姓氏改成母姓,谁想居然被前夫告上了法庭。闺蜜这才知道,女方不具备擅自改姓氏的权利,哪怕是离婚后,也必须要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不然就属于违法行为。
而在我国于明年生效的新规《民法典》中,第1015条中进一步提到了冠姓权。表示在特殊情况下,孩子的姓氏可以选择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当然,如果孩子是被领养的,一样可以根据孩子的意见,改为领养人的姓氏。
由此可见,孩子姓氏的冠姓权所属很关键,男方具备和女方一样的权利,虽然他们没有承受过生子之痛,但作为孩子的父亲,一样要承担育儿责任和供养义务。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两方还是好好商议,哪怕是为了孩子好,也不该轻易“分道扬镳”才行。
孩子跟母姓与跟父姓有什么区别?
很多网友曾问我,你家孩子跟父姓还是母姓?对此我只能惭愧的说一声随大流了。原因很简单,跟母姓目前并非是社会主流,而我所生活的地方不过是三四线城市,大多数人还没有跟母姓的思想,所以我不想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是不能够理解跟母姓的,这是几千年留下的传统观念。而生活在这个环境下的我,自然不会轻易拿女儿去实验,不然幼小的她就要面临“你没有爸爸”“你爸爸是上门女婿”的环境舆论。
说白了,母子之间天生是生死之交,但父子之间不是。最初把冠姓权交给男人,除了男权社会的作用下,更多的是为了维持男人对孩子的情感。曾有人说过,男人更加看重能够延续自己姓氏的孩子,对此我深以为然。
合同法与民法典法条?
民法典中合同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