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华(周汉华 个人信息保护法)
电商法今起实施:整治刷好评、杀熟等将有法可依
资料图。中新社发 陈骥旻 摄
个人代购、微商行业将迎规范
电商法的实施,一个比较大的影响就是个人代购、微商行业将迎来规范。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认为,除了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那些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涵盖在内,还有一般所称的海外代购都是电商法的适用对象。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不得编造用户评价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商品搭售消费者要知情
买机票时捆绑了网约车优惠券,买车票时住宿优惠券默认购买。近年来,人们对一些OTA平台的这种做法不厌其烦,以后这种行为要禁止了。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不允许搭售,只是不能默认勾选。
不及时退还押金最高罚50万
你的ofo小黄车押金退了吗?押金难退,困扰着很多消费者。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图:用户在使用不同的打车软件做对比。中新社发 张云 摄
禁止“ 大数据杀熟 ”
近年,“大数据杀熟”悄然兴起,买同样的视频网站VIP会员,苹果手机用户比安卓手机贵;同样的打车起点和终点,不同用户价格也不一样。但以后不允许“大数据杀熟”了。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电商平台可以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但前提是不能进行误导性陈述或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加强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
电商法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尤其是人身安全方面。其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 健康 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做不到的话,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遭遇持械袭警时的程序做法?
袭警,其实已经不是什么新话题了,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甚至遭受暴力袭击的现象日趋严重,却是一个人们不能忽视的现实,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忧虑和思考,立法者、执法者、专家学者都在试图寻求法律层面解决问题的途径与突破。2006年7月18日,公安部法制局举办的公安部预防和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研讨会上,与会者们就导致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如何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进行了激烈而有序的研讨。
我们必须面对的数字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副局长介绍说,据统计,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英勇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2002年,全国有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2003年,全国有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2004年有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2005年,全国有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3月,全国有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06人受伤。可以说袭警行为造成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
袭警案件的主要特点
公安部法制局柯良栋局长介绍,一是主要发生在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执行勤务、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的接触中。从暴力袭警案件致民警伤亡的情况看,伤亡数量较多的警种依次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案件大多发生在民警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二是违法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持枪袭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方式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言语辱骂和拳打脚踢,还出现了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使用爆炸装置、枪支伤害民警等恶性案件,暴力程度不断升级;三是大规模、集体性袭警行为不断增多,有的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集体抗法事件;四是行为人过量饮酒后暴力抗法和袭警问题突出。
袭警发生的多重原因
与会者一致认为,警察执法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维持秩序,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警察损害的是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阻碍执行公务和袭击警察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并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博士强调,现在警察的权威确实降到很低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相对人和公安民警个人的关系,总体上是警民关系上的问题,更大方面的问题是国家权威降低的表现。我们看问题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就事论事。
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认为,应认清暴力袭警的原因,有的可能就是胆大妄为之徒,在警察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也有的可能把警察作为法律秩序的象征,发泄个人的不满情绪,需要从深层次分析警民关系出现的不可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汉华教授说,这种现象并不只是民警个人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个人关系,它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在转型时期所面临的普遍的权威失落。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袭警意味着国家权力与权威的失落。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袭警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文化、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场景问题;既有共性原因,也有个体原因;既有单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双方的原因。只看结果不看原因是不可行的,因而应当综合治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的观点是,袭警原因复杂,但是没有一个原因能够支持袭警合理的结论,警察违法不能成为袭警合理的根据。
有否必要设立袭警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博士认为,警察不应该随便动用警力,很有必要完善警察执法的具体规则,赋予警察制止犯罪的相应手段和条件。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制止的手段要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和程度相适应。
储槐植教授建议公安部尽快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或实施细则,细化警察的出警行为、动作和语言规范,强化教育训练,以提高警察执法的有效性,防止滋生警民对立情绪。
王世洲教授表示:“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设一个“袭警罪”。袭警罪在法律上的特征不一定是法定最高刑的增加,但一定是起刑点的降低,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是一般预防,明确警察不能打,国家权威不容侮辱。对设立袭警罪的担心是逻辑错误的结果,袭警罪在基本方向上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符合世界的通行做法,在理论上符合国际公认的法学原理。在无袭警罪的条件下诉诸警察正当防卫,会留下“警察违法就可以打”的漏洞,不设立袭警罪不仅在刑事立法上使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无法充分发挥,而且,修改或者制定警察正当防卫法的立法任务,在没有明确“警察不能挨打”时是明显无法恰如其分地完成的。
北师大刑事法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对设立袭警罪的赞成论和反对论两种主张各有其理由,对袭警行为当然需要予以惩处防范,但综合考量,不宜在刑法典中增设袭警罪,主要理由是:其一,刑法典中的妨害公务罪已可涵盖袭警的严重危害行为,而且其他执法、司法人员也可能被袭击,若单设袭警罪会导致法律不协调不合理;其二,从司法效果预测考虑,单独设立袭警罪并不能有效地阻止袭警行为的发生;其三,单独设立袭警罪会加剧警民对立,不合我国的社会民情和文化观念;其四,单独设立袭警罪会妨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形象,造成负面的政治影响。为加强对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除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考虑修改妨害公务罪,对袭警类的妨害公务犯罪行为适当提高其刑期。同时,在另一个方面,建议刑法典修改时将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增补为正当行为,这也是维护执法权威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现在的法律是否管用?是否要通过新的立法引入袭警罪?周汉华教授认为,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应该是管用的,我们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已经规定了妨碍人民警察执法,从重处罚),还有刑法规定的妨碍公务犯罪、伤害犯罪等。可以说我们的法律责任不可谓不严,规定的范围不可谓不宽,现在的问题是没有用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为警察执法提供保障。这里有个很好的案例可以借鉴,在上海对闯红灯的不拘留,但警察不让你闯,如果你推搡、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就可以拘留你。法律必须有个梯度,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能使用刑法手段,否则就会激化矛盾,可以运用梯度渐进的方式,在轻微违法、行政处罚、刑法之间建立衔接机制。
不可或缺的法律对策
胡云腾博士建议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可行性分析,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办法解决这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他说,要从理念上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与敢于运用自己的执法权协调起来。不仅使用武器警械要搞守则,每个警种都要搞个执法细则,搞个规范。解决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根本方法,一个是加强执法的规范化,要公正执法、正确执法;一个是要强调警察的自我保护。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张富恩副主任主张提高公安民警素质,采取联动机制、联合机制、处置机制,国家安全部法制局张青主任强调诸多措施之外,还应该重视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
王世洲教授说,对袭警事件的遏制需要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但是综合治理不能成为没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的理由。明确不能打警察应当是当前综合治理的第一措施,设立袭警罪是综合治理的必要措施之一,警察素质的提高不可能通过挨打来实现,但一定要明确以不挨打为前提。
警械、武器使用在解决袭警问题中究竟处在什么地位?周汉华教授强调,如果警察自己都保护不了自己,怎么指望他们保护人民?但是,应该认识到,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只是一种暴力手段,警察不能简单地以暴制暴,更重要的是暴力手段背后应该配合上法律制裁。而且,现行的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太简单,应该通过守则的方式详细地规定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使用这些暴力手段,既保证警察的执法,也保护公民的权利。
小学教室里可以装监控摄像头吗?
小学教室里可以装监控摄像头,因为教室属于学校的公共区域,可以安装监控。有些学校用智能系统监控学生,学生往往会有一些心理方面的反应。
很多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自我意识快速发展的阶段,要求有隐私权,要求得到别人的尊重,要求得到别人的信任。如果装监控系统是为监测孩子注意力,往往会引起孩子的反感,所以要注意它对孩子心理方面的影响。
扩展资料:
虽然装系统可能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注意力状况。可以看到哪些学生在课堂上有持续的注意力不集中,需要引起老师和家长的关注。但也有一些孩子学习一段时间会有一些活动,有一些走神,这都是正常的。
如果只是这种情况不用特别担心这个孩子有问题。如果经过监控之后发现他整堂课都不能集中注意力,还是要引起学校和家长的重视,最关键是安装的目的是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部分学校教室装监控 专家:应注意对学生心理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知名学者
王家福、李步云
注: 为表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老法学家,营造法学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学理论队伍,经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省级法学会、全国重点法学院校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推荐,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讨论研究,2012年9月,中国法学会决定授予王作富等25位同志“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第一届(1995年):夏勇
第二届(1999年):信春鹰、孙宪忠
第四届(2005年):莫纪宏
第六届(2011年):熊秋红
第七届(2014年):张生 王家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原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李步云: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
梁慧星: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会长
刘海年:中国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
张庆福: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原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楠来:中国国际法学会原副会长
陈明侠: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顾问
刘兆兴: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李顺德:中国知识产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王晓晔: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陈泽宪: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
陈甦: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莫纪宏:国际宪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冯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孙宪忠: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李明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吴玉章: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刘作翔: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
王敏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周汉华:中国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会长
沈涓: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冀祥德: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张广兴: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欣新: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
薛宁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邹海林: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熊秋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谢增毅: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柳华文: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
常纪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
渠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刘仁文: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
张生: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
谢鸿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邓子滨:中国警察法学会常务理事
席月民: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高旭晨: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长
高汉成:中国法律史学会副秘书长
徐立志: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
叶自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余少祥: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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