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可以改变吗?
民法典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可以改变吗?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条例》还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处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政策?
一、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对违建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
首先,根据当前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拆迁时,不予补偿。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即所谓的违章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
所以,若是符合以上情况的违章建筑,那么可能无法拿到补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违建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民法典209条条文解读?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的规定,是对一般规定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与经济意义。土地是指包括土地、森林、水、矿藏以及阳光、空气的一切自然资源。地上定着物,是指房屋、桥梁、铁路等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达到经济上之目的。
不动产的物权,在各国都是传统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请问根据民法典小区共有面积是否算不动产?
这个问题有点绕?上面提的是小区共有面积,似乎是土地面积?下面的内容是关于购买商品房,有占有面积和共有面积,又涉及建筑面积。
民法典中规定:动产或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1.如果是指商品房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的“共有面积”组成,那么很显然,是业主的购房建筑面积。“共有面积”包括公共交通部分(楼梯间、电梯间与前室,与分户墙分界的1/2墙厚),建筑外墙的1/2厚,底层架空层的大堂,用于安全疏散出入、上下楼的共有面积等等。按分摊系数分摊共有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加阳台面积;外墙,分户墙,与公共交通部位分界1/2墙厚);共同组成建筑面积。也就是民法典第278条的“专有面积”。这部分共有面积,属于民法典中所谓本单元业主不动产“按份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权。”
2.小区土地拍卖与使用,按各地建筑规划要点,建筑容积率要求,规划建设,配套建设了人防,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燃气调压站,配电问,消防控制室,地下水泵房;底层架空公共服务空间等共有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建筑分摊面积。这部分建筑成本其实已经分摊到业主商品房建筑成本中去了,由小区业主买单。按理应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不动产。但是由于人防移交地方人防办,配电间,燃气调压站也要产权移交管理单位。政策不一致。只有部分不动产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
3.土地使用权。业主与房产证配套的土地使用权证,七十年使用期。开发商参与土地拍卖时,已经一次性的交了土地税费,按理应该属于民法典中“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1).业主土地使用权证,仅是本幢住房基础占地面积,由业主产权建筑面积,除以本幢建筑总面积,再乘以占地面积,得到业主的用地权面积。这部分土地面积也可以相对称为“独占面积。”
(2).小区各幢占地面积以外的,是共有用地面积。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由全体业主占有使用,由共同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处理这部分权利时,需要全体业主参与。
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另外,房屋测绘,凡是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建筑物,层高2. 20m的,或净高2.0m才计算建筑面积。而且要有土地分摊面积(人防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土地是与建筑联系在一起的。无建筑就无不动产证。按照民法典的原则,小区配套建筑,凡有不动产证的应视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没有不动产证的地面车库等等,业主享有使用权利、处置权,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5.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业主对建筑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伟人说过: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民法典怎样定性外墙窗戸改门?
这个问题要这样分析。
首先,外墙是否属于共有部分。一般理解外墙面属于共有部分,就内墙面而言属于专有部分,就两个墙面之间的部分,原则上以中心线为准划分。就商户拆除外墙而言,既存在对其专有部分的处分,也存在对共有部分的处分。就前者而言,恐涉及对71条后半句的违反,可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就后者而言,属于无权处分,在法律是效力待定的。
其次,要搞清楚谁能决定拆除外墙。70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管理权,往往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具体管理权的,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行使管理权(81条)。这个要看你们小区具体由谁管理,谁就有权决定。如果业主公约或其他文件,明确约定由物业公司代行管理权,则物业公司可以决定拆除外墙,但前提是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这个问题要这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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