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民工罚款规定,农民工被罚款规定?
民法典关于民工罚款规定,农民工被罚款规定?
农民工罚款不能超过多少1、农民工罚款一般不能超过单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工人进行罚款,如果劳动者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赔偿,但是当月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所得税工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企业可以对员工罚款吗?
企业不可以对员工罚款,因为只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才享有罚款的权力。企业不具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力。
民法典关于罚款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十一种方式之后,于第二款做出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规定,即“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纵观整个《民法典》,体现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文一共三处,分别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疫情期间农民工擅自违反工地规定外出每人被罚款五千?
这个问题需要专业的人士来解答,至于合不合法要看是哪家的法,是工地上的土王法的处罚还是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罚,对于这些疫情期间擅自违反工地规定外出每人罚五千,如果光是罚款而不采取其它措施并不上报防疫单位,本人私下认为不合法。
疫情期间农民工不听劝阻外出,给予一定的惩罚是必要的,但光釆取罚款的手段似乎同防疫政策并不相关,如果这些农民工意外染疫回来,罚些款仍然让他们在工地上正常上班,哪造成的损失就不只是五千块钱的事情。
农民工违反工地规定外出,工地应釆取对大家负责任的态度处理问题,按照当地的防疫措施来处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就地隔离十四天没问题再放出来工作,用罚款来惩罚是不符合防疫政策的。
农民工也应该遵守工地的规定,农民工和全国人民一样都有责任和义务抗疫防疫,我们的国家为防疫花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就是为了大家有一个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民法典罚款标准?
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罚款金额
人民法院对个人进行的罚款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种类
1、拘传,即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诉讼。
2、训诫,即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人,以口头方式给予严肃批评和严重警告。
3、罚款,即人民法院责令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它是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重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即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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