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74条是民法典哪一条?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74条是民法典哪一条?
根据《物权法》第74条(《民法典》第275条),此类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对于此类车位开发商也不可能办到产权证。关于停车费的归属,既然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停车费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很多小区执行的比例是30%以下)。关于这一点,《民法典》第28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的是?
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法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后者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物权法律规范。鉴于我国的分编通过立法计划,即使《物权法》颁布,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还包括《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物权法对宪法上基本原则的贯彻,也是通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具有的合宪性来实现的。
民法典物权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97条怎么理解?
《物权法》将要废止了,看《民法典》吧!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有关处分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此条中的“处分”包括买卖、赠与、质押、抵押、设立地役权等引起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动产、不动产的概念无需解释,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电器、桌椅等;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等。
理解了以上有关概念,再看《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应该不难理解了。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保留了《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并增加了“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
《民法典》具体内容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所指,如果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则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物权法第77条是民法典第几条?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规定对于“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还是多数人同意,还是只要一人同意,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模糊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裁判不一。
《民法典》将这一模糊规定变得明确,“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的条件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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