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将调(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退收是什么意思)
社保的基数可以调吗
可以
社保基数可以调高,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的,当职工的工资上涨时,企业单位就会申报新的社保基数。
2022年社保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近日,日照市人社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调差工作的说明》,对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退费等工作有关事宜进行说明。
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899元、下限为398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此执行。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6633元执行。
缴费基数调整规则。对未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按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于9月1日起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各参保单位和个人9月份按新封顶保底缴费基数申报缴费。
对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对于本年度已完成申报月份的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差额为正数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补缴;差额为负数的,冲抵以后缴费。差额部分补退业务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或代办退费。
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企业已经在审批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依申请办理。
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缓缴期间产生差额的单位部分,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部分一并缴纳;产生差额的个人部分随当期应缴一并缴纳。
按固定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补收差额。
单位缴费退差。9月1日起,社保业务系统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封顶保底,超出的上下限差额部分作退费处理,退差金额通过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在单位缴纳社保费时抵扣当月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补差。对已经按照低于最低缴费基数3980元缴费的,需做补差业务。补差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产生补差金额,单据传递税务征收,需到税务微信小程序“社保缴费”选择特殊缴费模块补缴差额部分。
2022年度缴费基数自1月起执行,涉及需退费、补收相关事项,人社部门将集中采用后台调整缴费基数、生成差额的方式,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等“不见面”“免申请”服务方式,最大程度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申报缴费。
社保基数调整怎么操作
社保基数调整操需要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地税申报系统、所属地区社保局官网等渠道进行办理。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办理为例,具体流程如下:1、打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2、点击页面下方的“一网通办”。3、进入后,点击导航栏中的“法人办事”。4、随后点击左侧功能栏中的“社会保障”。5、在条件筛选区点击“公共服务”。6、找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参保人员(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后,点击右侧的“立即办理”,7、进入后,插入“法人u盾”,并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8、随后点击“缴费变更申报”中的“缴费调整基数人员”。9、输入需要调整的员工身份证号,并填写将要调整的工资基数,提交后即可完成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要调整一次。调整缴费基数,是根据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因此,要等到统筹地区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后,才能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的公布时间不一致,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时候调整,但是,起始时间都是每年的一月份。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3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16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853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03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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