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举办民法典讲座,民法典关于鉴定的规定?
司法行政举办民法典讲座,民法典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民法典实施时效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授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授偿。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注:有效优先原则,即原来无效,适用民法典有效则合同有效)
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特别说明:这里要注明的是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不是主张无效或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和无效、没有约束力,这是不同的法学概念,我们在诉讼中常常容易将其混为一谈。
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批注:理解本条须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全文对应理解,在法律适用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1、一般情况,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且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为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解除通知未记载履行期);
2、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解除通知,而非原合同约定);
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里要注意的是诉讼请示与原来的变化,诉讼请求应为“请求依法确认XX解除XX合同的行为有效”或请求依法确认XX合同已解除”,而不再是“请求依法判令解除XX合同”)。
4、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再是原来的法律文书生效合同才解除)。
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可以终止而不是应当或必须终止;二是即使终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还得承担。)
第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即保理合同争议不再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典1184条司法解释?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什么叫民法典不叫法律?
为什么叫民法典不叫民法?这一转换如何完成?用两个词或可概括:“化零为整”“更新换代”。
中国编纂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其中各分编相对应的婚姻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也将同时被废止。
中国为何要制定“法典”?有四方面现实需求,包括社会制度的需要、国家治理的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及民众利益的更好保障。官方指出,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从“法典”的历史看,古代著名四大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法经》以及《摩奴法典》,都被认为是促进当时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也被当做是一个时代“治世”的象征。
其中的《法经》,正是中国战国时期的法典。有观察指出,这表明新中国今天“筑典”也有其深厚的法律背景和文化渊源。而从世界角度看,法典在“安邦定国”中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大家所熟知的《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历经多次修改,至今仍是法国现行的法律,在维护国家稳定、助推社会进步的作用有目共睹。这也正如拿破仑自己所说,他真正的光荣并不是打了40多次胜仗,而是颁布民法典。
民法典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不少法学人士认为,它完成了一次中国国家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最鲜明的特色之一就是“民族性”。中国民法典的民族性体现在,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的民族智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的民族精神特征。此外,“优良家风”“夫妻互相关爱”等入典,更从文化方面延续中华民族延绵千年的人文基因。
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民法典可能更像自己“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具象化。生活中难免遇到不愉快的“小事”,比如遭遇“霸座”、被“垃圾信息轰炸”……如今,这些生活中看似微小的“闹心”事,都将被民法典以明文规定一一“校正”。从小处说,人们的心情会更舒畅,从大的角度而言,很多潜在矛盾都可以被扼制在萌芽中,生活将更美好,社会将更和谐。
对于寻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中国而言,民法典正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需求和体现。
高法对民法典278条司法解释?
高法对民法典278条有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第七条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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