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s的民法典法律,民法典153条案例?

2022-11-24 法律法规

关于ss的民法典法律,民法典153条案例?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均被废止,再加上前述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对象《合同法》第52条的内容正式被《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内容所取代,显然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153条成为判断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的一个关键。关于本条的变迁、演变过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理论上和实务上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有多种说法、也建立了许多规则

民法典包括几部法?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典995条解读?

《民法典》995条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一独立的请求权,规定人格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属于绝对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不以损害已经实际发生造成损失为要件,六种有关人格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1219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医患关系从父权主义模式发展成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利益信赖型模式,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正是基于此模式产生。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是保护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说明义务让患者对医疗风险有说不的机会和权利,也相应减轻或免除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1款的告知义务,一般病情的一般告知义务,特殊病情的特别告知。

该款的权利主体是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不能或不宜向其告知的,应当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一般病情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患者同意。

如果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向其本人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本人就是同意医治的主体。如果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向其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的监护人就是同意医治的主体。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包括:(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依据本条的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例如将会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果文本含义相冲突,则不适用;如果一是法律法规是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规定的“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与本条规定相冲突,而恰恰是第1224条没有规定的情形,故可以继续适用。

第2款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分为两种情形:

1.未尽告知义务,损害知情权造成自我决定权损害并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具体表现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关于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救济患者损害和有效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应当对“严重精神损害”从严把握,将此限定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范围之内。但是,对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本身即对患者利益影响较大,本章对这一情形都要求医疗机构征得患者明确同意。因此,「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认定为给患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具体而言,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不仅要符合本条对于“严重精神损害”的限定条件,还要满足上述的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即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既要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19条的规定,也要适用第1218。

民法典179条全文?

首先,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产生于合同、侵权等领域。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民事赔偿区别于补偿,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百七十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产生民事纠纷,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的责任。《民法典》是关系我们日常生活的法律保障,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多学习多掌握一些《民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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