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委托监护的法条,监护制度的种类?
民法典委托监护的法条,监护制度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二、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29条)。
三、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3条)。
四、约定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31条)。
六、委托监护
七、国家监护(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长期监护)
父母可以直接委托监护人吗?
可以。父母是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父母的监护职责是不能随便委托给其他人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变通考虑,只有在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的情况之下才可以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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