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1301条,果实自落于邻地应该归谁所有?
德国民法典1301条,果实自落于邻地应该归谁所有?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者,3日以内其所有人可自由拾取;3日之后则归邻地所有人所有。
《德国民法典》规定:从树木或灌木自落于邻地的果实,视为邻地的果实,但邻地为公用地的,则归果实所有人所有。
《法国民法典》第673条第1项规定:逾越邻地自落的果实,归他方相邻人所有。
所谓“邻地”,包括相邻的田园、水路,但无须直接毗邻;
所谓“自落”,指果实因风吹或成熟而自然坠落;另外,因他人动摇果树(如果树被车撞倒)致果实落地者,解释上也属自落;当然,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自己或指使他人摇动果树而致果实落地者,则不得认为系“自落”。
1896年德国法典有哪些?
1896年8月24日颁布了《德国民法典》。1900年1月1日,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通行整个帝国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比较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其开创了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了道路。《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对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本文以两部民法典之异同为主题对二者进行对比,以期在此对比研究下加深我们对整个资产阶级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历史的了解,从而对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的民法理论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迪。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两部世界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典,在民法发展史上的地位十分显赫。法国民法典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而德国民法典则丰富和发展了大陆法系。我们在对比研究法、德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助于我们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术。 一、从立法的时代背景上分析 《法国民法典》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的产生重要经历了以下历史阶段:在法国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国出现北方习惯法和南方成文法的划分。在这种混乱的法律环境下,法国逐渐承认罗马法的合法性,从而使法国的民事法律规范逐渐形成了习惯法体系。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的法典。1789年大革命爆发后,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这些“中间法律”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为目的,但其作为一种过渡性法律,法律不统一现象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当时各方利益集团都希望新的民法典反映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1799年拿破仑执政以后,组建法律起草委员会并亲自主持开始起草民法典。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布实施。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资本主义已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当时社会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对个人做出必要的限制、强调国家的干预等。19世纪的德国也存在不同地区使用不同法律的胡乱现象,为了追求法律的同一性,1873年德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将帝国的立法权限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使民法典的制定获得了权力基础。19世纪初中期关于民法典的编撰形成了法典编撰派和历史法学派,他们的争论为民法典的编撰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19世纪后期,德国法学家在重视罗马法的同时吸收了一部分日耳曼法的内容,使得民法的体系具有了合理性。1874年7月,德国联邦组建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草案。草案经过起草委员会两次审核和修改,最后形成了“帝国国会法律议案”。1896年7月1日,帝国国会通过了议案。经过帝国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签署,帝国法律公报的公布,《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及内容之比较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主要以罗马法、习惯法和国王的赦令为法律渊源。由于此法典产生于自由资本时代,所以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离、人身自由、合法自由等为基本原则。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为基础,除总则外,分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三编。由于拿破仑在主持法典制定时很少让纯粹的法律争论参与,力求让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现实生活而不是法律技术上,所以《法国民法典》即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法国民法典》之所以能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主要在于它的内容体现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需要。 《德国民法典》主要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且根据19 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德国民法典》虽然仍保留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法的基本原则,但又在一定程度使它们在适应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其主要基本原则有所有权有限原则、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等。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篇。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注重立法技术的应用,其语言比较抽象和概括,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是适应帝国主义时代要求的,所以从其之后,《法国民法典》对各国民事立法的影响大大减少。 三、两部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民法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科学实用的民法典也显得越来越迫切。通过借鉴,我们在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中国传统文化与民法典的关系。中国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必须注重引进的西方先进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树立正确的民法观念。二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自足国情,体现社会化的要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革命的产物,而德国民法典是立足于自由市民的、罗马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产生的,所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坚持基本国情,在促使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和保障人权,才能适应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三是确立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坚持理性主义就是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在坚持理性主义的情况下制定的民法典才具有指导意义。此外,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言语的实用性,这样的法典才能被人们充分理解和应用。 四、总结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大民法典时隔百年,前者是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后者是代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法、德两国民法典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的两面旗帜,是资产阶级民法发展的两个里程碑。对后世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19世纪欧洲大陆三次法典编纂浪潮?
发轫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大陆的近现代法典编纂运动先后经历了三次法典编纂浪潮。掀起第一次法典编纂浪潮的是《普鲁士一般邦法》、法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第二次法典编纂浪潮出现于19世纪中叶。意大利于1865年制定了其第一部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1907年通过的民商合一的瑞士民法典自1912年1月1日起施行。19世纪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如荷、罗、葡、西)的民法典都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第三次法典编纂浪潮始于19世纪20年代的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于1922年公布了苏俄民法典,1961年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制定了新的苏俄民法典。
潘德克顿体系是什么?
潘德克顿体系是一种源自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为德国及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写所采用。
法学上所说的潘德克顿,大体有3中不同的含义。
其一,是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的所有部分,即《学说汇纂》,是当时著名法学家的言论集,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渊源,但是本身不是立法的产物。一般将其称为潘德克顿。
第二,是14世纪以后,德国法学界在继受罗马法后在改造“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形成的德国普通法,约形成于16世纪,以当时《当代法典汇编》为达标。它在未统一的德国发挥着普通法的作用,一直到《德国民法典》颁布才逐渐式微。称之为“潘德克顿体系”。
第三,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已经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出现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后来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的《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潘德克顿模式的特色在于,把个别事项所共通的部分拿出来放到前头这样一种抽象化的手法。在这种模式中,将分则中共通的部分作为总则抽取,将此做到了极致。例如,契约的情形,如果赠与、买卖、租赁、承揽等有共通的事项,就把它抽出来放到前头。这边是契约总则。再进一步,将同样是债权制度的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将共通的部分抽取作为债权总则。相同的作业,在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也进行。最后抽取所有这些共通的部分放在民法典的开头。这便是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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