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民法典解读活动,民法典335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开展民法典解读活动,民法典335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应当注意最好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否则在产生纠纷的时候,转让行为对善意第三人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如遇到侵害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法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寻求帮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1192条的适用和解释?
民法典 第 第 1192 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施行 侵权责任法 2009 年施行、现已废止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 35 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民法典397条解读?
《民法典》第39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该法条就是房地一体原则在抵押中的体现,我们也可称之为“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民法典对于业主关于解除物业合同的解读?
云青题友的问题,都是纯法理问题,不是几句话能说清楚的。
谈一下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
一、“”民法典明确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更换物业会变的更容易。“”?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这个合同是指的《物业服务合同》,其签约主体是,甲方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委会,乙方是物业公司。就是说,对于那些成立了业主大会,并且选聘物业公司来管理的小区,业主一方可以行使所谓的“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当然,这个权利也不可滥用,一方面,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业主要“依照法定程序”,就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还要注意的是,召开业主大会的门槛提高了,就是说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二、“是不是没有业委会,只要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也可以更换物业?”
我的理解是,只要没有业委会,那么小区就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这个阶段的物业公司是依据其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那就是: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换言之,你所在的济宁的这个小区,要想终止与开发商选聘的这个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不适用上述“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而是必须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并对外另行选聘其他物业公司前来服务。
民法典587条解读?
1.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如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本条是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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