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一千一百二十四,民法典1124条原文?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 一千一百二十四,民法典1124条原文?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条是关于接受或放弃继承、遗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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