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停车收费,民法典对车位管理费的规定?
这样一个问题可能困扰很多人许久,其实我们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土地的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和收费主体是不一样的。《民法典》于日前在两会期间获得通过。对原来《物权法》作了较多的修改,而且废止了原《物权法》。
民法典关于物业停车收费,民法典对车位管理费的规定?
民法典小区停车服务费的规定是什么?停车位能否允许外来车辆停车?
这样一个问题可能困扰很多人许久,其实我们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土地的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和收费主体是不一样的。《民法典》于日前在两会期间获得通过。对原来《物权法》作了较多的修改,而且废止了原《物权法》。
一、2020民法典对小区停车服务费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小区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该部分属建筑规划的一部分,由业主购买后取得所有权,该部分属于法定的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该车位没有在建筑规划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的车位,而是为了业主的方便,小区物业公司意定的车位,该车位的使用权受《民法典》的保护,但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专用部分面积过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二、小区停车位能否允许外来车辆停车?
《民法典》276条规定,小区建筑区划范围内,所有的车库和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即是说不管是开发商出售,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均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才能对外出售出租。保证业主的停车优先权。
民法典规定子母车位管理费标准?
021年物业法最新规定出炉,其中物业关于停车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民法典》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将于2021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
子母车位停车服务费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021年停车费收取标准
室内一类停车服务费调整至每月80元
据了解,此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按次收费两种形式。具体收费形式及标准根据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通过停放服务合同约定。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调整为室内停车场一类80元/车位·月、二类60元/车位·月两个类别,并明确室内停车场类别标准。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每月60元。
民法典关于物业费与车位服务费?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费与车位服务费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物业法规定,对车位费和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金额进行了上下线的要求
物业管理停车收费标准及细则?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的新规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例: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 /—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三)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我们发现其实在不同的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都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个小区,地上的收费与地下的收费都是有差异的。而民法典中就物业收取停车费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实践中区别不同的情况,自然也会有所不同。
民法典对小区停车收费有什么规定?
居民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一直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焦点,对车位的归属问题也是争论不休。甚至有业主看到开发商在抛售车位,就猜测《民法典》对这方面有新规,这实际上是误解。
《民法典》对车位归属的界定并没有发生变化01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小区停车位的规定,主要涉及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六条,原文如下: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仔细对比发现,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完全移植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只不过把原来的一个条款拆解成两个条款,但文字表述上丝毫没有任何变化。《物权法》的表述是: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小区车位归属的界定,与《物权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通俗的说,小区车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规划的车位、车库”,这个初始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提供给业主。
第二类就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个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而对于比较有争议的人防车位的归属,《民法典》并未进一步明确,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因为根据《人民防空法》,人防车位是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但公众对于谁是投资人尚存在争议。
02
虽然法律条文说了“规划的车位、车库”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是,有些业主还是不理解,到底哪些车位、车库是“规划的车位、车库”?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如下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这也就是说,凡是规划配置比例内的车位、车库都属于“规划的车位、车库”,开发商都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这个规划配置比例也就是公示的规划图中列明的小区内配建的车位比例,无论是地上的,还是地下的,属性相同。
但是,如果车位是占用小区道路,或者是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新增的停车位,产权就属于全体业主。比方说,竣工验收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又在小区内地面上新增加了一些停车位,这部分停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在《民法典》生效后,上述司法解释将失去效力,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会重新出台针对适用《民法典》类似的司法解释。
开发商抛售车位与《民法典》无关关于题主所说开发商近期在抛售地下停车位,7~8万元的一个车位只卖3万元,这纯属开发商的经营行为,与《民法典》的实施没有关系。
开发商抛售停车位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地下车位一直不好卖,而开发商出现资金问题,急于抛售车位,回笼资金以解决燃眉之急。
2、开发商准备结业注销,故低价抛售地下车位,回笼资金。
3、开发商要跑路了,抛售车位变现。
4、地处小县城,车位没产权,原来车位定价太高,因此,大幅降价出售。
话说回来,3万块能买一个地下停车位,无论如何也是不亏,即使是没有产权的车位,或者只能用20年,每月也就100多块,无非就是两次洗车钱,但是可以给车遮风挡雨,这就足够了,值得买。
至于题主担心的陷阱问题,完全没必要,即使有陷阱也掉不到哪去,签合同时仔细把握一下就可以了。合同一定要和开发商签,不是和物业公司签。交款也是给开发商,不能转给个人账户或者物业公司。交款收据和合同保管好就没问题。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