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亡(注射死刑和安乐死有什么区别)
刑犯执行注射死刑,注射用的是什么药?你知道多长时间会死吗?
注射死刑使用最早是在美国,美国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很多,注射死刑是最年轻的一种,在注射死刑之前最普遍的就是绞刑跟枪决还有电击,现在美国死刑最普遍的执行方式就是注射死刑,而其他的执行方式加起来只是占比不到20%,80%以上都是使用注射死刑的方式,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人道。
注射死刑一般分为几个步骤进行,第一个就是先给死刑犯注射生理盐水,然后再对死刑犯身体里面注射让人失去意识的药物,这种药物能让人慢慢失去意识,不会产生恐惧害怕跟紧张感,然后呢就注射进去让身体肌肉松弛的药物,这些会让死刑犯身体肌肉到放松状态,不会因为死亡的过程变得扭曲。
以我国为例,我国的注射死刑通常会注射三针,第一针是硫喷妥钠等麻醉药物,第二针是巴夫龙等肌肉松弛剂,第三针是氯化钾,直接让死刑犯停止心跳。注射死刑被发明的原因之一,就是减少死刑犯的痛苦以及现场的血腥程度,通常先麻醉,然后麻痹感观并让呼吸衰竭,然后注射致命性药物。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说注射死刑是一种安乐死也没有错。
没有痛苦,像睡觉一样就西去了,一分钟以内。挣扎也没用,因为整个人体被法绳捆住在了死刑床上。这种绝命死囚的方法,可谓法律层面的一个佛性的里程碑,只有恐惧,却无意识,叫你死得很自然。最痛苦的是行刑前精神上的折磨。知道自己下一步就要死了。还没办法去逃避。吓的给人吓瘫痪了。这种精神上的痛苦才是最实际的痛苦。你想想,连执行死刑的人有时候都受不了。得去做心里指导。何况这些被执行的罪犯。他们心里崩溃都是轻的。
法院判死刑是注射死吗
法律分析:被判处死刑的人是根据当地法院来决定是进行枪决还是注射的。既可以是枪决,也可以是注射。不过目前我国依然还是以枪决为主。虽然注射死刑是我国死刑发展的趋势,但这种执行方式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场所,而我国多数中级法院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在执行时,如果具备注射执行条件就采取注射方式,不具备的采取枪决方式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犯注射死亡真实过程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注射死刑用的是什么药剂??
目前在全国执行注射死刑的普遍配方是:大剂量巴比妥+肌肉松驰剂+高浓度氯化钾
据说,部分麻醉科专家参与了此配方的研制。麻醉不仅对执行注射死刑有功,而且对于执行安乐死也有一定贡献!
看这个配方还有道理,高浓度氯化钾可使心脏骤停,但巴比妥的选择是什么?接触病人疾患所带来的痛苦,这就是我们麻醉学的伟大之处
先给速效巴比妥类药物,可使病人先处于镇静和深睡眠状态,否则,直接用肌松药的话死刑犯会感到窒息难受,同时也不人道,加用钾类药物,是使心脏加快停搏,让犯人在数十秒内就得到解脱。
这里用的巴比妥类药物,无非就是硫贲妥钠或戊巴比妥钠类等药物。
中国注射死刑的条件
一、中国注射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二、枪毙人可不可以用打针方式安乐死
1、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氯化钾溶液)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至2015年世界上有55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以及注射等。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辽宁省最先实行注射死刑,成为首个告别“枪决”的省份。
2、注射死刑是安乐死吗
注射死刑不是安乐死。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现在不承认安乐死,实施安乐死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与枪决同属死刑执行方式的种类。
法条链接:
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比较大,从中国来看,枪决仍然是执行死刑比较普遍的一种方法。
《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注射死刑和枪毙哪一个更痛苦?
法律分析:注射死刑更痛苦,一般来说,注射死刑是让罪犯表面上看起来心跳停止,实际上脑未死亡。麻醉之后罪犯无法用肌肉表达出痛感,由于临行之前罪犯紧张很可能导致肾上腺素剧增,再加上剂量上经常出错,不和罪犯体型匹配,导致罪犯实际上仍然有知觉。接下来注射的氰化钾会使犯人有强烈的灼烧感,由于心跳停止犯人将会在缺氧,窒息中结束生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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