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业委会的选举,民法典业委会2021新规第几条?
民法典业委会2021新规第几条?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7、禁止高利放贷
8、保护个人信息
9、增加遗属形式式
10、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业委会组建规程谁制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附成立程序与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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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临时业主委员会: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2020物权法对业委会筹备有没有什么要求?
可能你提问的标题有误。
你是想问2020年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对于业委会筹备问题的规定。
目前来看,《民法典》第277条,是你这个问题的最直接的表述: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可以看出,这仍然是大的粗略的规定,没有将你在描述中的问题一一解释清楚。
当然,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相关的法律法规必然会进一步进行修改修订,在此之前,你的这些问题还需按照现行法规,尤其是你当地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物业管理新规可以委托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选?
可以。业委会是一个家庭出一个人代表家庭参加选举。所以,不管的家庭中的谁都可以代表家庭参加会议并行使选举权,不一定要产权登记人参加。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必须由全体业主人选举吗?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讨论你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业委会,在现行的“业主大会”制度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按《物业管理条例》,只要你在小区拥有房产,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所谓的“业主”;
那么你就可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这类事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全体业主都要参与此事。即便全国人大开会时,也会有代表因故缺席,更何况这只是一个小区中的普通选举而已。
一、在当下的《物权法》时代,符合“双过半”这个单门槛即可。
所谓的:双过半,就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即,按《物权法》第76条,选举业主委员会,只需经过了双过半同意。
二、在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要先符合超过“双三分之二”,再符合“双过半”。
(这个双过半是只需要在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双过半”)
可见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民法典提高了业主参与度的门槛。
就是说,无论决定任何事项均需要“双过2/3”业主参与表决。这就大大的增加了业主大会的召开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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