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汪天佑正当防卫案例)

2022-11-24 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的例子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刑法规定了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1,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2,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3,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4,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题:由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指导刑法(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在本题中,防卫的对象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我们都知道精神病患者因为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对于犯罪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制造的危险,就不能进行防卫。精神病人正在进行的法益侵害行为,在客观层面也是法益侵害事实,也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同时,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进行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在特殊防卫中,防卫的行为重于侵害行为,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所以,李某适用铁管造成刘甲重伤后来致死的行为,并未超过防卫限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刘乙面对李某对刘甲的防卫进行防卫,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刘乙将李某打伤,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案情及分析如下:

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窗纱,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想救刘甲。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为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声“我是刘乙”就昏了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 ”。于是二人回屋。两个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刘乙都已无气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人遂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死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

事实一,杜某推了正在持刀“劫道”的精神病患者刘甲一把,造成刘甲轻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事实侵害的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二、事实五和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备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故而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合法侵害,而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的正当防卫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之前的行为,将刘乙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行为,李某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李某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因不存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2)在主观罪过层面上,李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对于杜某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丝袜昂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当防卫案例(汪天佑正当防卫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扩展资料:

据介绍,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

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弘扬正气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工人日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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