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村干部培训讲义,民法典506条?

2022-11-24 知识大全

民法典506条?

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如下: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条是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类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事先约定免除责任,不予赔偿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即使约定免责,该免责条款也无效。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造成人身损害的,不考虑主观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都不能免责,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免责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以及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也即是说合同是否有效,仍然要看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仍然有效的,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存在无效的免责条款,而免除合同的履行,否则仍要承担违约责任;三是本条款主要针对事先约定免责的情形,如果是事后一方免除对方责任的,一般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发生之后,双方签署协议,一方免除对方的责任,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这种合同或条款是有效的。

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法律禁止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未来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以免除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交易中占据优势的一方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基本权利。

村干部不坐班值班怎么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到乡政府反应这种情况,也可以到当地纪检部门反应。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怎样当好一名新时期的村干部培训讲稿?

新时期如何当好村干部

1、要有感情要热爱自己的村,热爱自己的村民,要有为他们贡献力量的感情。要使自己成为群众的知心人。

2、要有能力。农村干部在经济建设中没有作为,在老百姓心中就没有地位;村级集体经济没有实力,干部在群众中就没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村委会增强凝聚力和吸引力的物质基础。

3、要讲团结。班子是否讲团结,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有没有战斗力,有没有凝聚力,有没有发展前途的标志。一个班子能否和睦相处、形成合力,一把手起关键作用。 4、待人要真诚。一把手与班子成员要以诚相见,以诚待人,多尊重,多商量,多沟通。在工作中既要给班子成员交任务、压担子,并及时督促检查,严格要求,又要对他们放手、放心 。

民法典解读完整版全文?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我国的民事法律长期采用单行法立法形式,这使得各个单行法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也长期面临找法的困难。

从1954年首次启动算起,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6年。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于2001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重大立法。

民法典的编纂,立足国情,解决现实问题、回应时代要求,妥善处理单行法律间的冲突,将分散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完整的、有逻辑性的体系架构。

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讲解?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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