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五次(民法典五次启动时间)
中国民法典发展历史。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度进行民法典的起草。
一次开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计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另一次开始于1962年,到1964年完成草案试拟稿,计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不过这两次民法典的起草,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帷幕。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谓呼之欲出。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几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什么意义
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
意义:
1、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编纂第五次立法活动启动,并很快迈出了第一步。
2、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扩展资料:
立法经过: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为什么民法典历经五次才最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
2020年5月,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阶段。
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民法典几次编撰
五次编纂。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__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__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__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__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__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__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__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__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__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__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__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__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的内容。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内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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