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廉租房及条件(如何申请廉租房,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怎么申请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
农村户口没有住房的是可以申请廉租房的。申请廉租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户口在本地,只要申请人的条件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房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怎么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廉租房怎么申请:
1、申请廉租房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外或者乡镇人们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2、申请人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的时候应该准备好以下资料,首行申请人应该拿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其次是申请人的结婚证还有现在所居住的住房情况证明。后,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有关部门的《核定表》及其其它的一些所需的资料。
3、经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的材料后,应该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在5日内补齐资料,对其资料进行初审,如果没有通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该书面告知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4、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有所在城镇的户口,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一定年数方可申请。
2、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相符合;
3、没有住房的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一定数额、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近几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申请廉租房住房必须是在本地没有房子的,而且近也不准备买房的人员。
4、申请廉租
申请廉租房条件有哪些
申请的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 购房 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的价格或标准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 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 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怎样申请廉租房 有什么条件
申请廉租房需要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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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廉租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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