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什麽是占有改定,能举个例子吗
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占有改定有以下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3、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写的适用。
占有改定的概念
【法律分析】
占有改定的定义实际上就是在物品交付的过程当中,卖方有可能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买方已经交钱的情况下继续占有该物品,但是双方可以先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该物品只能是间接占有,等对方交付之后才真正获得了所有权。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法条主旨
本条是对动产物权变动中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它是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构成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和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其中,“约定”应该解释为物权性质的合意,即双方就动产继续由出让人占有达成合意;
3、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
三、法律效果
动产所有权移转且让与人由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
四、法条评析
在占有改定中,让与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须为该动产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如果占有人事先对该动产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则不能成立占有改定。让与人与受让人仅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标的物,或者达成单纯的无任何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协议的,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种观念交付,是对动产物权交付要件的弱化,它的公示作用最弱,使得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所以对于因信赖出让人直接占有动产这一事实,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需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对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通说采用限缩解释的方法,认为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1)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法律依据是《物》【27】和《担解》【87】)
(2)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无法律依据,系通说)
对于占有改定的预定问题,因为根据物权特定原则,须有一个特定的物才能产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所以预定能否产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是尚需讨论的。
占有改定的典型例子
【法律分析】:占有改定所有权在买卖合同生效时转移。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另一个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就是本应该即使转让动产所有权,但因为一些原因而让出让人暂时没有进行转让,不过此时需要通过协议让受让方对动产进行间接的占有。占有改定针对的一般都是动产。占有改定构成要件如下: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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