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训(民法典语句)

2022-11-24 民法典

《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什么影响?

民法典自酝酿、起草开始,就承载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美好憧憬和强烈期盼,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基于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特殊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民法典的颁布,为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完善监护收养制度,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

生命健康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实践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监护及收养问题一直是影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痼疾。

民法典规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建立监护关系,用14个条文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制,如监护顺位、监护职责、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监护撤销、监护终止、临时监护,体现了监护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根据社会发展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一是及时提炼和总结疫情期间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经验和教训,增加了公职监护内容,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是与国际监护制度接轨,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4条第1款对监护人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行使法定代理权。这极大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未成年人收养制度中,民法典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从立法上排除了14周岁至18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收养盲区,确保被收养人范围覆盖到所有未成年人。同时,为了与“全面二孩”政策对接,将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条件放宽为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家庭可被收养子女人数也增加至两名。这是立法为民的一大进步,有利于各个年龄段的、更多的未成年人获得被收养的机会,更多地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并更多地体现出对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

民法典增加了收养人应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款的条件,保障被收养人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明确将原有收养法中规定的男性收养女性未成年人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要求扩充为对女性收养男性和男性收养女性的共同要求,体现了立法理念的一大转变,真正确立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强化了对被收养人生命健康利益的全面保护。此外民法典还旗帜鲜明地提出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彻底从法律层面阻断实践中存在的借用收养这一“合法”形式进行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身心、成长和利益。

自出生前开始为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提供最大保障

未成年人受制于有限的认知水平和身心缺陷,对其自身财产权的保护往往缺乏概念,易受来自监护人及其他主体的侵害。为此,民法典从未成年人出生前开始,赋予其权利能力为其财产权提供最大保障。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参与继承和接受赠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于未成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将原民法通则中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降到八周岁,并将法定代理人确认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的形式由单一的事前同意扩展为事前同意与事后追认兼可,形成了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贯穿整个民事活动全过程的财产权利保护。该条规定对于当下频频曝光的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进行了回应。

基于权利保护视角下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预备性的资格或能力”,结合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得出胎儿对于一切纯受益的民事行为均享有权利能力应是立法精神的应有之意。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情形,民法典确立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自主选择,保护未成年人人格隐私权

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环境,民法典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事项充分赋予了未成年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并对收养制度中的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保护。

在监护制度中,民法典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法典赋予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并规定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对于监护权撤销之后的恢复,民法典规定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同时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收养制度中,民法典明确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解除收养关系时,确立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则,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补充了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自身的自主选择权利。此外,民法典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将收养关系规定为隐私信息,有利于营造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环境,尊重其隐私权,增强收养关系的稳定性。

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怎样理解?

《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

有哪些具体修改

1、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要件进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权益”变为“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这一改变更加符合法律实务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时的操作,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下方无人,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但也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一样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抛物不可取!

2、新增“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一条完全新增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原则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备受瞩目的事情,最关注这一问题的,莫过于体育法律界的朋友们,体育类活动是最容易造成人体损伤的,小伤自然不必多说,但时不时发生的严重损伤,非常容易引起侵权责任纠纷,体育活动的组织者,特别是校园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校方,都会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束手束脚。例如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折返跑导致学生摔倒受伤、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足球比赛队员鼻骨受伤断裂等案件,都有判定学校或组织者甚至参与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可能这些实务判例中有多方面的考虑才让组织者承担了部分责任,但不可避免的是普通大众看到这种新闻时并不会仔细研究其中的判决依据,只会记住事件的起因和结果,那么就会导致文体活动的开展大大受限,大家都对这样的事情畏之如虎,体育课换成数学课,周末运动俱乐部换成上网打游戏,不利于全民身心的健康发展。

因此,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正是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但注意,这一条文也不是所有组织或者参与者的“免责尚方宝剑”,任何组织或者参与者也都应当尽到自己的应有义务,在大街上组织踢球,怂恿喝了酒后进行跑步等剧烈运动,那么等到的很有可能就是《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惩罚。

3、新增“自助行为”条款,并明确了其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同样也是一条全新的法律条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为“自助行为”,根据法律条文的描述,不难想到留置权,留置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常常引用留置权的纠纷就有交予维修物品又不支付维修费用的案件,比如维修手机,维修过后不支付费用,维修方不返回手机,对手机行使留置权。那么“自助行为”与以前《担保法》及《物权法》所规定的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呢?

此前,早在我国2009年以前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第三稿就删除了第一、二稿中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其原因就是该“自助行为”条款实为免责条款,有着它存在的必要意义,但不同于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财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如上述维修手机,手机交予维修人被合法占有,拖欠的维修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自助行为”不要求基于合法途径占有侵权人财物,可以直接“扣留”,更不要求所占有财物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因此,这样的免责条款很有可能受到滥用,所以被删除。

但是,“自助行为”在生活中却是存在并具有合理性的,例如有人想吃“霸王餐”,在饭店用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饭店限制其离开,并打电话报警,这种行为即为民事自助行为,缺少对这样行为的法律定义与限制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完整的。所以此次民法典修订,再次将“自助行为”条款加入侵权责任篇,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明确了适用条件为“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并规定“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并不赋予受害人百分百的免责权力——“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人身损害赔偿新增“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而原《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赔偿“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中进行了新增,将司法解释中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纳入了立法,提升了立法层级,现在被明确的可以合法主张的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5、完善了对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付顺序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先按照所受损失进行赔偿,所受损伤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这样会出现一种情况即被侵权人能举证的所受损失小于侵权人所获利益时,被侵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侵权人也得不到应有惩罚,有可能使得侵权人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对此进行了完善,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为同一赔偿顺位,按照最高的进行赔付,进一步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完整权益。

6、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纳入立法

我们时常看到有“熊孩子”毁坏他人物品被索赔的新闻,但这类新闻大多因为熊孩子毁坏的物品价值高昂,不好好管教“熊孩子”的“熊家长”心有不平,不愿赔付的时候才会闹上新闻甚至诉至法庭,这样的“熊孩子”数不胜数,但是生活中往往有的被毁坏物品可能价值并不高昂,可对拥有者来说却可能有重大意义,可能是亡故的亲友遗物,也有可能所看重之人赠与,被毁坏了心痛无比却不能获得多少赔偿,“熊孩子与熊家长”也不能得教训长记性。因此司法解释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提升了其立法层级,明确了特定物损害的精神赔偿责任。所以,应当管住自己,更应当管住孩子,不要随便损坏甚至翻动别人的物品。

7、明确了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上一条说了“熊孩子”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监护人委托他人进行监护时“熊孩子”造成他人损害该怎么办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监护的情况下,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依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委托人则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需承担责任。

8、新增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各种科技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发突显,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衡量,实务工作中对于侵害赔偿数额也难以确定,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新增条文“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提高了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体现了法律随时代在进步和完善。

9、履行工作或因劳务致他人损伤,一样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我们都知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方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是由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新增规定,在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劳务方进行追偿。因此,在生活工作中,谨慎总不是坏事。

10、明确承揽活动中,定作人只承担过错责任

不同于单位工作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11、为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了侵权处理法律指南

现如今网络发展迅速,在大数据网络背景下,人们的隐私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可谓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指南,完整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有权如何应对侵权行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初步侵权证据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怎样配合维权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因为一方“保障权利”而“侵权”另一方(被指侵权用户享有声明权,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明,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几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是也是《民法典》里字数最多的几条法律条文,完美体现了一句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12、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明确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共修改了6条条文,新增4条条文,主要对各种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首先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管理人只承担过错责任;盗、抢机动车的,由盗、抢人与车辆驾驶人(盗、抢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非常关注的非营运车辆与无偿搭车人损害的问题,即俗称“搭便车”问题,明确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受害者权益和鼓励助人为乐二者之间的平衡。

新增条款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后的赔偿优先顺序: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自行赔付。

13、遗失病历不再是医疗事故中的借口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修改了7条法条,主要是进行一些表述上的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条款。因为在实务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时,要进行责任认定,病历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详细的医疗记录由医疗机构保管,常常出现医疗机构以遗失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明确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均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除此之外,本章新增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4、破坏生态“罪加一等”

《民法典》于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新增“破坏生态”为污染后果或新增整条法条的形式,对当前社会发展中,无视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同恶意侵害知识产权一样,被侵权人还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不但如此,国家机关或相应的合法组织还有权要求侵权人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以及相关的一切损失与调查、评估鉴定费用、防止损害扩大费用等。所以,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牺牲环境进行发展早已不可取。

15、“高空抛物”明令禁止

最开始我们就说过了“高空抛物”问题,这一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必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实际生活中,高空抛物的事情时常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法条第一句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当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整栋楼的“连坐”义务也不是开玩笑的,该法条规定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也新增了补偿人可以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规定。同时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而未采取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法条的最后还新增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明确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避免因“连坐”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普通老百姓无法找到真正侵权人而权益受损。

民法典宣传标语

1、学习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水平。

3、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4、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律宝典。

5、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 走进群众心里。

6、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7、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 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民法典的颁布以及9部法律的废止既不是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推倒重来,也不代表此前的学习都是无用功。民法典新修订内容不超过3%,所以民法典主要还是对我国现有民事法律规范的汇编与整合,重者恒重的备考原则依旧有效。

民法典在明年生效主要是为了给公民、社会以及国家机关充分的学习时间和缓冲时间,与考生无关,请老老实实学习民法典。

如果正在学习民法:不少老师已经根据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差别很小)讲授了新课,建议听一下。

参考民法典2021年新规内容如下:累计收入不超6万元月份

暂不预扣预缴个税,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325列,主要货运通道增开货物列车114列,铁路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新修订的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防法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国防法坚决贯彻“全民国防”思想,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以及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和公职人员参加国防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内容。庄重场合可佩戴国徽徽章

重要节日纪念日应升挂国旗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我国鼓励外商投资这些产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加强网络销售监管。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训(民法典语句)

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按照哪四个?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年龄”将随之改变,我们从形成一个受精卵那天起,年龄的计时器便开启了,法律也同时伴随着我们的一生。第122期中国上海司法智库笔记摘编民法典颁布后史上最全的“法律年龄”对照表,并附从出生到身故50个问答。案例君为读者转载如下: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作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的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一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周岁以内的小孩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周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周岁的幼儿,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编提示:其中十六周岁会影响人们的行为能力,后面有解。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满十二周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也就是说,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十二周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十二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岁

十四周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四—十六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周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周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十四—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这个年龄段具有与十四—十六周岁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为从这一年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小编补充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于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8岁

到了十八周岁,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但需要同时满足其他条件),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0-22岁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从二十周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即二十二周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已经举办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时国家鼓励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2年后结婚的属晚婚。

小编补充一点,根据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十八周岁的女性、二十周岁的男性可以结婚。

23岁

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

25岁

《公证法》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二十五—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

45岁

如果你有志报国、为全国人民效力,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55-60岁

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五十五周岁,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5年。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为老年人,在温暖的社会大家庭中,应该得到特别优待和尊敬,因为尊敬他们,就是尊敬我们自己,任何人都会老。对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许多优待措施,如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应免费向老年人开放等。

小编提醒:常回家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60-75岁

这个年龄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六十周岁以后命越来越不值钱了!!!(这是法律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十五周岁以上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的,相应的赔偿金按5年计算。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

死亡

财产被继承

去世以后,生前的财产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特别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实施后,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继承!!!

另外,你若不想让辛辛苦苦挣来财产死后变成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你可以立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只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继承后即变为共有财产啦!!!

延伸阅读

《叮~~《民法典》从出生到身故50个问答》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论你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保障。

1. 问: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 胎儿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 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商店退回吗?

答: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 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答: 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6.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 卖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 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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