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民法典(北洋政府民法)
民法典是什么东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
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民法典
北洋军阀时期的民商事立法及特点
(一)民法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北洋政府建立之初,仍然承认民商法的独立地位,但考虑到大清民律草案未正式颁行,故将《大清现行刑律》以及《户部则例》中的有关涉及到民法的内容,如服制、田宅、婚姻、钱债、户口、田赋等,作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直接加以援用。,北洋政府大理院曾以判例的形式对此有过明确规定:“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前清之《现行律》除制裁部分及与国体有抵触者外,当然继续有效。至前清《现行律》虽名为《现行刑律》,而除刑事部分外,有关民、商事之规定,仍属不少,自不能以名称为刑事之故,即误会其为已废。”
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来应对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民事纠纷固然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与现实生活的矛盾甚至冲突时有发生。众所周知,《现行刑律》是在中国传统的伦理下制定的,它坚持的是男尊女卑、等级身份等原则和精神,因而势必要与《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中所确立的平等、自由等社会价值与理念发生冲突。加之原有的法律中涉及民事的内容规定又过于简陋,根本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不得已,北洋政府又采取了另一办法进行补救,即通过司法手段,而非立法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引用民商习惯、大理院判例和法理作为办案依据。在整个北洋政府时期,传统民商习惯和大理院判例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源,两者相互配合,弥补或修改原有法
律的不足和过时的法律条文。
从1914年起,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开始了民法典的编订工作。到1926年先后完成了亲属、总则、债、物权、继承等编的二稿或三稿草案,制定了《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验契条例》、《森林法》、《矿产条例》等单行民法。
(二)商法
在商法方面,北洋政府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但却制定了大量的单行的商法规,如《公司条例》、《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规则》、《商标法》、《著作权法》、《证券交易所法》、《物品交易所法》、《会计师暂行章程》等。不仅如此,《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也起草完毕,但未及颁行。
四、特点
(一)创新和继承并存
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是在晚清法制变革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而成的,同清末所制定的同类法规之间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其中行政法规创新之处较多,而刑事法律、民商类法律继承有余,创新不足。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实施情况较差
尽管从文本上讲,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由于北洋政府时期就本质而言,是武夫专制的时期,封建军阀对法律实施的干涉时有发生,加之政权更迭过于频繁,因而上述法律规定大都并未真正实施,法律制度相对完备,但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及其微弱,这一点在北洋政府时期反映得极为明显。
近代民法的特点有哪些
1、社会本位论
中国的民法典从清末开始即有追求社会化的倾向,迨至民国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尤其是新三民主义更是为民法的社会化价值追求奠定了理论基础。
2、西方民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民事习惯的进一步磨合
《大清民律草案》常被人指责盲目抄袭别国民法的痕迹过重,相比之下,《中华民国民法》在总结清末变法修律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取舍更理性一些。北洋政府时期继承清末传统,在政局动荡的情形下,仍继续进行地方民商事调查。
就立法层面而言,近代中国民法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民法,但任何移植的法律都要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每一种制度都需与所依附的文化社会背景逐渐融合;就民法的现代化而言,它不可能是西方民法原则与中国传统习惯在立法层面的简单糅合,而必须要经过一个长期的整合过程方能真正实现。
扩展资料:
社会本位精神在近代民法典的体现
1、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第7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2条);“法人之目的或其行为有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法院得因主管官署、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解散”(第36条)。
2、为防止财产所有人因滥用所有权而造成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对所有权进行限制。
所有权必须“于法令限制范围内”行使(第765条);对于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第773条);第774条至第800条关于相邻权或其他之规定,目的也在于限制绝对所有权的行使。
3、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
“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第74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近现代民法思想之衍变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编纂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哪一部?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编纂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1907后(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编定民律,宪政编查馆也请修订,于是,清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担任总则、物权、债权三编的起草,其余两编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具体由朱献文、高种和分任起草。
扩展资料:
大清民律草案全部草案于1911年9月完成,即所谓《大清民律草案》。共五编。
第一编总则,分八章三百二十三条,即: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第二编债权,分八章六百五十四条,即: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证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第三编物权,分七章三百三十九条,即: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
第四编亲属,分七章一百四十三条,即: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层、扶养之义务;
第五编继承,分六章一百一十条,即: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五编总计三十三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草案前三编是以德国、瑞士、日本的民法为典范,后两编沿袭中国旧律有关内容。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就被推翻了。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制定民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资料。
给孩子讲《民法典》(一)
“妈妈,你知道我们国家新颁布的《民法典》吗?”十岁的儿子在书房扯着嗓子问。
“知道啊,怎么了?”老母亲边洗衣服边回答。
“为什么现在才颁布《民法典》呀?我们不是都上下五千年历史了吗?妈妈快过来给我说说。”儿子焦急的叫我。
“你这个问题问的很好,妈妈正好这几天也在学习《民法典》,我们两个探讨探讨。”老母亲火速停止做家务,用毛巾擦干双手,努力抓住这千载难逢的普法好时机。
于是开始了现场非正式教学。
“大宝,你知道是哪天颁布的吗?”
“我看新闻是2020年5月28号的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吗?
“是的,在通过之后的第二天下午,也就是5月29号的下午,习爷爷就主持会议围绕着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集体学习,习爷爷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等你再长大一点,你就可以看得懂习爷爷的讲话和文章了。”
“妈妈,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为什么现在才通过呢?现在都已经2020年了呀?”
“等妈妈慢慢跟你讲讲《民法典》诞生史。但有一点你需要先了解的,就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在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我们都是站在最前沿的民族,都是发挥引领作用的民族,特别是当人类都还处在农业文明阶段的时候,我们国家和民族给人类贡献了像唐律、宋刑统、大清律例等等这些灿烂的法律成果,他们代表了人类在农业文明阶段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水平。而这些法律的成果不仅仅对我们中国人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都还走出国门,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
“哇,妈妈,我们的国家好厉害啊!那第一个法律制度是在什么时候?”
“我们中国人古已有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从秦朝开始,就是典权制度。除了法律,我们国家的贡献很多的,比如你知道的隋炀帝,他是最早在东都洛阳开始推行科举考试,一直到1905年在开封进行了最后一次的科举考试。我们国家的这种科举制度,其实是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的,直到今天人们都还在采用类似的方法去进行人才的选拔。所以,可以说在农业文明阶段,这个世界上还很少有其他哪个国家或者民族在对人类法律文明所作出的贡献上,和我们国家相提并论的。”我自豪的对孩子说。
“那后来呢?后来我们国家怎么了?我看书上写有八国联军来侵略我们国家,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小朋友一脸的求知欲。
“这个事情要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说起。18世纪60年代正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开始在英伦三岛勃然兴起的时候,人类开始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但是保守和封闭的清王朝,他们根本就没有能够意识到这次重要的文明转型,究竟对这个世界意味着什么?对我们国家和民族又意味着什么?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国家走向了衰落。由于没有能够抓住文明转型所提供的机遇和文明转型所提出的挑战,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仅仅是在法律文明的领域中,我们在其他诸多的领域中,都开始从领跑者变成了跟跑者,后来又沦为了落后者。可以说人类迄今为止,有一个反复被实践所证明的颠簸不破的道理,这个道理就是落后就得挨打。
“妈妈,我懂了,因为我们落后了,所以八国联军来欺负我们?日本也来欺负我们,是吗?还发生了“甲午中日战争”?”
“嗯,甲午中日战争当时对中国一批有识之士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例如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等他们推动清王朝要在制度的层面上,向打败我们的东洋人和西洋人去学习,要变法图强。所以1902年的时候,清王朝就设立了修订法律馆,着手进行变法图强的有关工作。到了1908年,清王朝做了一个决定,要进行大清民律的起草工作。大清民律,就是我们中国人历史上跟民法典的第1次相遇。
当清王朝着手进行大清民律草案起草的时候,备受打击的清王朝已经没有任何的底气和信心,自己单独来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他们最初是准备聘请参加日本民法典起草,被称为日本民法三杰之一的,梅谦次郎到中国来帮助起草大清民律草案,但当时的梅谦次郎实在是太忙了,因为朝鲜半岛彻底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梅谦次郎要到朝鲜半岛去宣传日本的法律文化,要让朝鲜半岛彻底的实现殖民化。所以,他就推荐了自己的学生,叫松冈义正,帮助清王朝进行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所以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物权和债权这三个部分是日本人帮助起草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的其他一些部分是由中国人起草完成的。但负责起草的中国人都分别在法国和日本留学,并不掌握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
到1911年的时候,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了,就等着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就能够成为一部正式生效的法典。但是我们都知道,历史啊,再也没有给腐朽的清王朝机会和时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覆灭,大清民律草案没有能够成为一部生效的民法典。我们中国人历史上和民法典的第1次相遇是以失败告终的。
“妈妈,失败之后呢?还发生了什么?快讲快讲!”小朋友全神贯注的问到。
“进入到民国时期之后,大概1922年,当时的北洋政府也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北洋政府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有一个重要的背景,那就是1922年的时候,北洋政府派人参加了在华盛顿召开的一个国际会议。当时东方和西方的列强给北洋政府许诺说,如果你们能够有民法典,如果你们能够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我们就考虑允许你们收回治外法权。所以北洋政府制定了立法的规划,试图在1925~1926年完成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你看中国的近代史都知道,四分五裂、军阀混战,列强插手的中国当时是不可能出台一部民法典的。又到了1928年,国民党政府取得了中国的领导权,他们又马上着手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一直到1930年的12月,民法典的各篇相继颁布和实行。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历史上的第1部民法典,中华民国的民法典。
但是,这部民法典没有能够逃脱和大清民律草案一样的宿命,就是它是一部地地道道的法律文明输入的产物。意思呢就是,这部民法典95%以上的条文都是抄过来的,抄德国、抄法国、抄瑞士、抄日本等等。总之,这样一部跟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没有太大关系的民法典,是不可能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就像你们学生抄作业一样,到考试的时候就露馅了。
“妈妈,我们不是1949年就成立新中国了吗?那之前的法律怎么办?之后的呢?您给我讲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就通令全国废止六法全书,而这六法全书中间有一法,就是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时至今日,这部民法典只在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在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1949年10月1号新中国成立,咱们国家多次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第1次是1954年到1956年,第2次是1962年到1964年,第3次是1979年到1982年,第4次是2001年到2002年,这4次起草民法典的努力,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够最终完成,但是每一次没有能够最终完成的原因都不大一样。
一直到2015年的3月2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说根据中央的决定和委员长会议的决议,从那天开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正式启动。所以说2015年的3月20号,这是个一定会写入历史的日子。中间的工作特别艰难复杂,比你学奥数要负责几百倍,但是专家教授们几年的没日没夜的努力和拼搏,终于,在2020年5月28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表决,以99.8%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妈妈,真是是意义非凡啊!我们的祖国太厉害!”
“是呀,我们一个小家都会有分工,都要各司其职要讲规则,何况治理一个国家呢?所以,你们这些小朋友要加油努力,多学本领建设祖国呀!”
“必须的,妈妈!少年强则国强!我去游泳了!”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