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骚扰(民法典对于骚扰电话)

2022-11-23 民法典

民法典性骚扰怎样处罚?

性骚扰一般会受到训诫或者行政处罚。性骚扰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如果是情节严重,并具有相应的后果时,则涉嫌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性骚扰并不属于犯罪。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强奸,不过也可指强行发生性行为、强制肛交、强制口交、非礼、性虐待等,这些都属于性侵犯。暴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猥亵等。暴力型性侵犯的特点如下:性侵犯其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犯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其二,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受害者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其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性侵犯。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的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其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恶性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规定性骚扰的标准是哪些

性骚扰的标准是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针对电话骚扰的规定

法律分析:2021年新年第一天,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施行。此后,打骚扰电话、泄露他人信息都属于“违法”行为,被骚扰人有权维护自身的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民法典上有性骚扰规定吗

民法典上有性骚扰规定。性骚扰的标准是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妇女性骚扰明确规定的有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对于性骚扰的这种行为除了到人民法院起诉之外,还是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的,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一般的性骚扰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治安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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