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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法(外交领事法)

2022-11-23 纠纷

外交法律多少条

外交法律共有48条。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于2010年开始实施,总共有十章48条内容。

外交是国家以和平手段对外行使主权的活动。通常指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外交活动历史悠久。能够进行外交事务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定义元素。现代外交一般被看作是从文艺复兴早期的意大利北部开始的,最早的大使馆是在13世纪里设立的。

驻外外交人员法(外交领事法)

一秘二秘三秘对应什么职务?

1、一等秘书:是至关重要的业务流程级高官,在大中小型大使馆中,一等秘书通常承担关键的业务流程层面的事务管理,或是出任某一部室的责任人,对外开放申请办理一些时代性或事务性工作的交涉,中小型大使馆中一等秘书有时候具备第二把手的真实身份。

2、二等秘书:处于一秘和三秘中间,在工作上显而易见要负责比三等秘书更主要的每日任务,对外开放交涉申请办理各种各样案子的频次和机遇也需要多一些。

3、三等秘书:大量地是从业事务性工作的高官,从业某一处房间内的实际业务流程,独立对外开放交涉的机遇就非常少了,是年青外交人员升职和学习中的一个关键阶梯。

4,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

5,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

(七)按照规定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

(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大使和公使有什么讲究?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这是国家元首向驻在国派遣的最高级外交代表,代表的是国家元首和政府,可以向驻在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表达意见,也可以全权与驻在国达成协议,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

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公使也是由国家元首派出的,地位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大使相同。

先讲历史上的区别:在二十世纪以前,欧洲国家一般只在大国之间或盟国之间或向教皇国才派大使,向其他二等及以下国家一般只派公使最为最高外交使节,等级森严。

后起之秀美国对此非常不爽,等到自己力量强大以后就开始统统向外派大使,并带动一批国家仿效形成风气,打破了欧洲借外交使节把国家划成三六九等的陋习。

现在,虽然《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了两国间还是可以有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关系,但基本上正常国家间一般都互派大使作为最高外交使节了,出现重大问题时就撤回大使维持代办关系,很少有公使作为最高代表的情况了。

不过公使这一外交职务/衔仍然存在,目前,我国在驻美、俄等大国的部分副部级使馆设有公使,一般是使馆的二把手。

《中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关于公使的相关规定摘抄如下:第十一条:……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第十二条: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第十三条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第十六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

中国在哪些国家有公使?

外交衔级中仅次于大使衔的就是公使衔,中国在很多国家有公使,如驻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朝鲜、日本、印度、巴西、埃及、南非等国大使馆以及驻欧盟使团。其中驻美等馆还有不止一位公使。

常驻联合国团、日内瓦团(也均为副部级)由于馆长职务称代表,则一般不设公使(偶有例外)。

《中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

根据《中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外交衔级和外交职务、领事职务进行了区分。外交衔级中仅次于大使衔的就是公使衔了,与公使衔对应的外交、领事职务则包括:(部分)代表、(部分)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部分)总领事。

可见,在我国,“公使”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仅指公使(职务),广义的则是指公使衔(衔级)。几乎所有的公使(职务)都是公使衔,而可以授予公使衔的职务范围则要大大超过公使一职。

外交官的等级有几种?

特命全权大使最高者副部、公使及公使衔参赞一般是司、副司级,参赞是副司、正处级,一、二等秘书为处、副处级,三等秘书、随员为正、副科级。

总领事属司、副司级,副总领事是副司、正处级,领事多为处、副处级,副领事、领事随员则属科、副科级。

扩展资料

外交官职衔

根据2009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我国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包括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衔、参赞衔(包括公使衔参赞)、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除大使外,其他政务外交官以外交部名义派出,而商务、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部门派出的专业外交官,称呼上与政务外交官一致,只是在职衔上需加以注明。军队派出的外交官,称做武官、副武官、武官助理等。

就我国情况,大使本人在国内的级别最高者是副部(目前约有10来人)、司、副司级;公使及公使衔参赞一般是司、副司级,参赞是副司、正处级,一、二等秘书为处、副处级,三等秘书、随员为正、副科级。

另外,总领事属司、副司级,副总领事是副司、正处级,领事多为处、副处级,副领事、领事随员则属科、副科级。

有的国家,外交官序列中还有专员、档案秘书。我国礼宾习惯,将专员排在一秘之下、二秘之上。档案秘书在随员之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外交官级别及职务(一)(礼仪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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