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悔过(批评教育具结悔过)
具结悔过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具结悔过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具结悔过、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应责令其具结悔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具结悔过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具结悔过书可以打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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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悔过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具结悔过、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
具结悔过是什么意思
具结悔过实际上是指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
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具结悔过,是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人。
具结悔过的适用条件
具结悔过适用具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判处刑罚的,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都不能适用具结悔过。
2、根据案件情况又需要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的。实践表明,具有我国特色的这一非刑罚处理方法,对于那些被免予刑事处罚且有一定认识的犯罪分子能发挥较好的教育、预防作用。
具结悔过在执行时,不能像适用刑罚那样,将责令具结悔过写在判决主文上。一般可当庭处理,记录在案;确实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上反映的,也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阐明。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具结悔过
法律条文中的具结悔过是什么意思?
具结悔过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
这两种处罚是判令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前者适用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后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
这一类处理方法适用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训诫即对其当庭公开谴责;责令具结悔过即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人表示歉意。
3.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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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悔过的《解释》规定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具结悔过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行为。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结悔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责令具结悔过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理应享有诉权。责令具结悔过的行政处罚虽然不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权利,也不产生撤销或者限制权利的法律后果。它是以确认相对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前提,并要强制相对人写出承认错误,保证不得再犯的悔过书,这样可能降低对相对人思想品质、道德操行、生活作风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属于“其他人身权”的范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而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再次,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角度看,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不仅对原被处罚人是否违法作出了裁定,而且对申诉人的要求作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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