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哪,人格权属于民法典九部法律中的哪一部?
人格权属于民法典九部法律中的哪一部?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什么属于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范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人格权不涉及哪方面的?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内容?
《民法典》中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6章、51条、近5000字的篇幅,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收纳,更是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和严格保护,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权呢?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特别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作了特殊的规定,即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并非只有自然人,还有其他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确认的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格权。诸如企业的商誉名称等等,都属于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网暴违反了哪条民法典
《民法典》解读三十八:网络暴力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亟待保护。
而网络暴力则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特有的、危害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
随着互联网深度进入个人生活,网络侵权的发生范围有扩大之势,民法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网络暴力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发布不实消息诽谤他人,或者通过辱骂谩骂的方式直接攻击他人人身。
面对网络暴力,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方向来解读,即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视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对于网络喷子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网络暴力,一定说不,坚决零容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足够的渠道和方式揪出躲在另一块屏幕之下的那个作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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