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和什么

2022-11-23 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和什么?

 

“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不仅指引着我国宪法的制定、修改,而且在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立法的总的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

一般原则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制定具有创建性、纲领性法律规范的原则等。

 

民法典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954年 中国开启了民法典的编制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随即全国人大开展以宪法为基础、研究制定几部治国理政关键性大法的工作,民法与刑法相关起草工作也于当年启动。到1956年12月,民法典完成草案,计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新法典是谁编制的?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的诞生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是彼时对自然权利和交易规则的完美表达,因此法学家乌尔比安道出私法的真谛: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将罗马法作为基础编纂范式,无数成文法国家继受其衣钵,成为全球民法的共同历史基础。

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民法法典化的本质正是政治运动,始于18世纪晚期的欧洲法典化潮流无不服务于各种政治目的,法国民法典成为法国革命的皇冠,巩固和实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等革命理念。意大利民法典直接促进了亚平宁半岛的统一,奥地利民法典迅速将奥匈联结整合,皆通过法制统一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建立。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开创了民法典编纂的先河。

十八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封建领主制经济正在严重阻碍资产阶级工商业和私有制的发展,亟需一部民法典来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提供保护。然而当时法国的法律体系却非常混乱,鲁瓦河南北分别通行日耳曼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同时还掺杂各种教会法和王室法令,分散零落的旧民事立法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的需求。

几任革命政府为铲除旧体制,都以制定统一民法典为政治追求。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三次临危受命,于1793年、1794年和1796年提出民法典草案,均在革命议会审议中宣告流产。直至1799年,拿破仑打破僵局,他在雾月革命当天下令制定民法典,其敏锐深邃的政治远见令人叹服。在拿破仑的支持下,执业律师雅克米诺发布了民法典草案,成为正式立法的先声。

此后,由特隆歇、包塔利斯、特莱拉、马尔维尔等法学精英组成“四人委员会”,由时任第二执政的康巴塞雷斯全权领导,经过四年的起草工作迅速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

与法国民法典几乎相隔百年,1900年1月1日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成为德国步入繁荣强盛的序曲。

19世纪前的德意志联邦民事法律繁多庞杂,境内数十个拥有主权的成员邦之间,交错着完全不同的私法体系。在整个18世纪及19世纪初,德意志的几个大邦都进行了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重点就在于民法典,如巴伐利亚经50余年努力,于1756年制定出欧陆最早的巴伐利亚民法典。

19世纪末,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带领下,德意志逐渐完成政治统一,随之而来的便是德国工业经济的急剧发展,从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转变为工业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人民对统一民法典的共识和热情日益高涨。

德国民法典虽然完成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时期,但是其立法酝酿和编纂的过程异常漫长。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定时的政治强人主导模式,德国法学家对制定进程有至关重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是否要编纂统一民法典这一问题发生过诸多经典论战,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论战。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于1814年发表《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他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共同的德国民法典取代难以容忍的多种多样的德意志地方法,同时以此奠定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民族的统一将会促进德国的统一,法律的统一是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复兴的前提”。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则站在对立面,他并不反对制定民法典,只是认为在当时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我们是殊途同归。大家都朝着共同的目标,期望良好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抵制任性与虚伪的侵蚀,同为民族联合,齐心协力。”话虽如此,事实上,萨维尼及其追随者的反对直接导致法典制定的进程延后了近半个世纪。直至1873年,德意志共和国国民议会终于启动立法事宜。

经过长达27年的争论和修订,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团结民族意志、提取罗马法理论精要的基础上,《德国民法典》磨砺而成,成为世界法学史上的又一座高峰,享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德国民法典沿袭潘德克顿体系的编纂模式,其精深的概念理论、缜密的逻辑体例以及准确的法律术语,显示出卓越的立法技术,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道:“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个立法行为当中”。

放眼19世纪全球盛行的民法法典化运动,瑞士、俄罗斯联邦、阿根廷、日本等国家无不将制定本国的统一民法典作为国家政治改革的必经之路。尤其是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于1898年迅速制定实施了《日本民法典》,实现了国家法制的现代化改革,极大推动了日本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举成为亚洲第一强国。

日本民法典受到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深刻影响,学者穗积陈重坦言:“今德意志帝国脱法国之羁绊,新恢复其自由。然国内分裂,群雄割据之势。此实国家危急存亡之秋也。苟为国民者,为日耳曼民族者。大发扬国民的思想,弃联邦诸国之小异而采大同。一致协同,荡扫法国之余势,不可不维持德意志全国之独立。而其能至此者,则德意志之普通民法编纂也,为德意志联邦之法律统一,使各联邦人民栖息于同一。”

中华法系中的民法元素

与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制度是孱弱,甚至短缺的,但是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也曾出现过商品经济一度繁荣的时期,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元素以及对人民的关怀有鲜明的体现。即使没有成文民法典,也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民法体系,私法规范仍可窥见于判例、礼法、诸法合体的法典、诏书条令、契约等丰富形式的素材中。

中华法律体系的核心思想在于人本。自夏商时期而始的天道观,并非仅宣示皇权的正当性,也在于警示统治者重视“敬德”、“保民”对政权维系的重要作用。

经历殷商覆灭和礼崩乐坏,天命与民心论开始结合,人民的地位和道德价值不断提高。《慎子》云:“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适时,孔子创立仁学,“仁者,爱人”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中的人本主义和仁政理念。其后孟子进一步将之升华为民本主义的“仁政”学说,发出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声。对此,李钟声先生予以高度评价:人本主义完全出于中国人的哲学智慧,凝成中华法系中最基础的法律理论,具有超越时空、万古长青的价值。

直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人本、重民、仁政思想,已经深刻影响国家的政策与律法,形成了比较确定的法律规范。在中华法律体系中,民本思想体现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免死承祀等理念和制度,虽然欠缺现代民法的权利观念和规范语境,但是以人伦道德自觉为逻辑起点的中华法制文明,仍能寻觅到寻常百姓的社会生活规则,发挥着现代民法的诸多功能。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民法制度并非现时所称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法和身份法,而是编制于各种家族、婚姻、食货的礼制中。同时,中国古代的民事权利主体中鲜见庶民个人的形象,民本的关怀与“家”的单位密不可分,户的家长制统治之上还存有宗法制的族长统治,因此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乃至婚姻自由往往被吸收到家族规范中。

中华礼制源于商周时期的祭祀和日常生活中的饮食程序、次序,逐渐固化为取决于性别和血缘上尊卑长幼亲疏的人伦宗族制度。

周公制礼后,几经损益,终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之根本,史料推定当时的礼制内容,大约就已涵盖田制、嫡长子继承、宗法、分封、服爵谥、等差仪节等。居正在《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中评价道:过去我国法律中礼治的成分几乎占百分之百,几乎所有的道德观念都可纳入其中。结果所至,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完全混淆不清。但是中国古代的礼法虽然数千年一以贯之,作为行为规范却内容广泛,异动不止,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主要收纳在礼中,所谓“分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秦汉以降,有“令”来规范百姓活动何者应为、何者不应为,与犯罪刑罚不同,令的内容一般不直接规定具体制裁措施,已显现相对独立的民法规范属性。但是中国古代法制重刑法、轻民法又是不争的事实,“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唐代有律、令、格、式等四种法律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看似各司其事,然而实际上多是以“律”的刑罚制裁来保障其他三者的实施,所谓“其有违(令、格、式),及人之为恶而入罪戾者,一断以律。”典型如《唐律疏议.杂律》中,“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已过价而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这类规范不胜枚举,也无怪世人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会抱有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偏见。

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在《泰西国法论》中首次译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一词,经清末变法传入中国。

清末囿于内忧外患之危难,沈家本主张的“师夷变法”为清廷所采纳。1905年3月13日,沈家本和伍廷芳两人共同上奏,恳请将原《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分立”,由此变法中的民律修订成为最重要的部分。鉴于当时国内并无民法典制定的先例,因此师法强邻日本,间接承继德国。一时间,众日本学者赴京教授日、德等国民法,为清末民律修订打下基础。

1911年11月,由日本民法学者梅谦次郎、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协助,由修订法律馆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正式完成。其中,松冈义正等仿照德国和日本法典的体例及内容草拟了总则、债、物权等三编,四位海归法学家章宗元、朱献文、高种和与陈箓则分编完成亲属编和继承编。

作为中华民国民法起草者的傅秉常曾这样评价:“中国人可以在日本找到适合远东思想,又代表西方科学的法律科学最先进的东西,而在语言上又是密切相连的。”

然而,清王朝不到两月便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行。所幸,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和内容精髓在民国立法中被认可和继承。民国时期,随着大量法律人才赴德深造、学成归国,向德国民法的主动继受充分体现于民国民法典的编纂内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后,“旧法统”均被废止。建国初期,国家政治工作的重心在于稳定社会秩序、推进土改运动、巩固革命成果,虽然在1954年和1962年曾两次发起民法典制定工作,甚至完成民法典编纂的草案,但是在不同阶段被中断。最终,1978年之前制定通过的民事法律,仅有《婚姻法》一部。

渊源上,我国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直接参照苏联民法。1956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以《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但《苏俄民法典》也很大程度上借鉴于《德国民法典》,如梁慧星教授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及此后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仍旧与大陆法系民法尤其《德国民法典》相通,有着相同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编纂体例。”

改革开放后,国家民法制度的荒芜状况与经济建设的强烈需求形成鲜明反差。在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关切下,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再次被提上日程,同时中央与时俱进地转变立法思路,主张“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民法典制定进入到循序渐进的历史新阶段,虽然分别于1979年、1998年、2001年先后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均未结出最终成果,但是得以不断产出《经济合同法》(1982年)、《商标法》(1983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7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专利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各部民事单行法,逐步实现了民法典体系的制度完善,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保障。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即启动编纂工作。

中国选择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民法典编纂道路,以既存的民事单行法和本土实践为基础,同时又充分参酌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技术和经验,具体的编纂采取两步走:首先,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其次,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最终合并为完整草案。

历时5年有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亦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深刻践行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全文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编、1260条,不仅仅是涵盖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的生活法则,更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向往美好幸福生活、中华民族追求繁荣富强和伟大复兴的家国梦想

 

民法法典是什么法?为什么是第一部?它和其他法律有什么不一样?

 

 

很高兴受邀回答这个问题!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创立了我国法典编篡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重要标志意义法治建设工程,又是象征国家、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

1、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2、民法典的编纂突出体系性、综合性和全面性。汇编只是简单地罗列,而编纂则是汇集、系统整合、科学整理,对不适应的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我国民法的各项具体法律都已经齐备,这些制定于不同时代的法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具体制度之间不乏重叠和冲突,有的甚至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影响司法公正。于此而言,编纂民法典,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民事单行法之间冲突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统一裁判依据,正 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解决纠纷。民法典的编纂它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我国的整体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依赖于法学理论研究,也立基于全社会思想观念的发展。第一,它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里程碑。第二,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都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是基础、是支撑、更是保障。民法典的制定会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第三,它是推进“四个全面”,尤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民事生活的基本法,事关人民群众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文化教育权、选举权等等权利的享有和实现,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民法。民法典很好地完成了从基本权利到民事权利的过渡,内容更加体系化,更加完整,有利于司法实践,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

3、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典是民商事法律,是一般法,具体的民事法律比如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等是其领域内的特别法。二者关系应该是,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一般法。所以,一方面,我们要按照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定,修改现行的单行法;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特别法的作用,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更加具体的制度安排。一部民法典,浓缩了无数人的奋斗,也见证了人民权利的不断发展。它体现了传承性、时代性,更是新时代“人民至上”思想的结晶。这是一部人民的法典,而如何迎接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不只是法学界的研究、司法的实践,作为普通民众,还应该以此为契机,明了自身的权利,明白自己的义务,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底线,齐心协力,用法治构筑稳稳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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