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期限怎么认定,今年起诉担保人和明年起诉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今年起诉担保人和明年起诉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这个区别很大的,也是债权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如果债权人懂法,就要意识到债权担保是有诉讼时效一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永恒的,也不是跟随债务人一直到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为止。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应债权人要求可以对自己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由双方协商后签订担保合同书,不动产担保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能成立。
如果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保证担保时,双方除了签订保证担保协议书约定担保范围、数额、担保形式以外。还要特别明确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只能推定为六个月,从债务到期之日开始计算。
担保的责任方式需要特别明确,不然非常吃亏。因为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及担保人没有约定该债权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将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与之前的担保法规定正好相反,需要各方当事人注意了。
在担保法规定中,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就该债务要求担保人全部清偿,可以单独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与债务人一并起诉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而一般担保责任就不同了,一般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先让担保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先让债务人尽最大能力完成清偿后,仍不能对债务清偿完毕的,才可以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一般保证担保,强调的是债务人先行尽还款义务,只有用尽自己最大努力还是不能清偿完毕的,才会就剩余债务要求担保人负责清偿。这一规定严格限制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降低了担保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有担保性质的债权,债权人一定要懂得如何实现债权,防止过期或因为形式错误而影响了自己的债权实现。债务到期后,应该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
今年起诉担保人还是明年起诉担保人,题主应该知道了吧!无论从时间上还是担保方式上看,只有尽快起诉担保人才是硬道理。因为根据各方条件不同,实现债权时有可能还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请资深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解惑?借条连带责任担保期间如何计算?
确切地说,问题所说担保应该是“保证”。
保证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做了与此相反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关于保证期间及起算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免除
(一)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连带责任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履约担保有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履约担保的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民法典担保期限?
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
民法典担保期限法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中的担保期限为多长时间
1、《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亦经常发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不像“二年以上”的约定不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二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既可及时督促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亦可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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