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小区绿地改建,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需经谁同意?
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需经谁同意?
《民法典》规定,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经( )同意。
A.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決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B.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D.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关于小区规划红线内的权属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小区围墙的规定谁有权拆小区围墙?
只有业主有权。
一个小区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小区内建设道路、绿地,还是建设住宅楼的土地,都先是开发商从政府手中获得使用权,建设完成后出售给业主,而小区使用的土地也被划分到每个购房的业主头上。同时,《物权法》中规定,小区道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对于已有的小区来说,是否开放,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
有人提出,小区的绿地、道路等是否计入到买房时公摊面积,如果是的话,小区开放应给买房的业主予以补偿。
物业管理条例与民法典冲突?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是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法典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可是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是开发商自己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小区物业管理,即使后来换了物业公司,但是对业主共有物业的管理也都不很规范。
首先,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是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却将小区内道路两侧、画上停车位,甚至将小区绿地、空地或居民活动场所擅自改为停车场,并按月收取停车费,这停车费就成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按照新修订的《民法典》规定,这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有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却独霸收费权,甚至野蛮管理。个别小区业主不愿意缴纳这种擅自收取的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就野蛮管理,甚至拒绝这类业主开车进出设有电动门的小区出入口,造成很多矛盾,有的还引发激烈冲突,警察来了,也就是两边劝和一下了事。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甚至对外来车辆一律按小时收费,对业主亲属等访客也照收不误,非常缺乏人性化管理理念。
其次,其他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小区内或电梯广告牌等,物业公司擅自对外出租,独霸租金收入的情况也很严重。按照《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有多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将小区公共部分的租金收益扣除成本后,分给业主们的呢?估计很少,或者说是没有!因为物业公司哭穷的多,对业主不公平对待的居多。利用门禁系统、电
民法典对小区乱建如何规定?
这个问题算是点出了当下小区治理中难点和焦点之一。
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是做出了针对性的相关规定。
小区内的乱搭乱建问题,这是社区治理长久以来的老大难问题;老百姓往往投诉无门,或者就算投诉且被受理了,而相关行政部门却又因无法可依显得力不从心。
乱搭乱建,这是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典生效之前,这些行为的处理方式,一般都是通过调解、沟通、协商处理;因为小区管理所涉及的各方,包括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等等,都不具备执法权,不具备强制效力;即便行政部门介入,也要先规劝、协商,顶多出具一个所谓的“违章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等等。
如果违规业主置若罔闻的话,这个事情往往就挂起来了,不了了之。
由此,近年来,在这个问题上,受害业主的意见颇为强烈。
《民法典》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响应了老百姓的呼声。在法典的第286条,专门针对业主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制,就你这个问题,可以简述如下: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违规业主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作为国家的民事法律法典,《民法典》这一条的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可以说真正做到了让老百姓投诉有门。行政机关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对侵权业主进行处理。
若行为人不进行整改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运用自己的行政力量强制行为人履行上述义务。
当然,老百姓更关注的是,相关部门能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切实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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