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民法典的简单介绍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补偿重新购置的新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婚后购置房产系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那么即使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登记了另一半的名字,则视为对该方的赠与。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之后,则视为财产已发生转移,赠与行为已成就且不可撤销。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法
继兄妹间能否分割死亡赔偿款
谢其兄妹主张两人分割,而陈华要求三人均分无果后起诉谢其,谢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陈华的妹妹陈敏申请以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参与分割,但谢其兄妹认为陈敏在其兄妹到陈家时当年出嫁了,且后来无来往,拒绝给陈敏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继兄妹间是否有权参与分割赔偿款,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继兄妹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有权参与分割,但适当少分;第二种意见是不能分割,没有血缘关系,不存在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竹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谢友父母、继父均病逝,且无妻子和子女,只有哥哥谢其、姐姐谢兰,在其9岁时随母与继父生活,进而有继兄陈华及继姐姐陈敏,陈敏在其到陈家时当年出嫁了,虽然继兄陈华当时在当兵,但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且退伍后在谢友未成年时尽了一定扶养义务,故继兄陈华应当分得部分赔偿款。又因谢其无妻子,只抱养一女儿,且劳动能力较差,应适当多分。法院据此调解达成协议:40万元赔偿款,由谢其分得18万元,谢兰分得14万元,陈华分得8万元,陈敏无权分得赔偿款,并当庭履行。评析如下:
一、死亡赔偿的分割范围。
死亡赔偿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不属于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是对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的抚慰,对此分配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有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首先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对近亲属的界定,不同的法律规定范围不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继承法》第十条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了明确规定,对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视为同等顺序的亲属范围,因此,近亲属应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次是参照《继承法》确定分配人员的顺序。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死者无配偶、子女、且父母、继父均病逝,没有第一顺序权利人分割赔偿款;只有第二顺序兄弟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了。本案中亲兄弟姐妹只有谢其、谢兰两人,继兄弟姐妹有陈华、陈敏两人,因此亲兄妹和继兄妹四人要求分割该赔偿款。
二、本案有权分割的权利人。
亲兄妹谢其、谢兰两人是当然的权利人,但是继兄弟姐妹有陈华、陈敏两人有无权利分割呢?上面谈到赔偿款的目的是给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的抚慰,继兄弟姐妹间有无此损害呢?要根据继兄弟姐妹间的感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具有扶养关系确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理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也可以分割继兄弟姐妹间的死亡赔偿款。如何确定继兄弟姐妹间尽到了扶养关系,要看对继兄弟姐妹在未成年时是否尽到了扶养和帮扶义务;本案中陈华在继兄弟谢友未成年时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应作为赔偿款分割的权利人。而继姐陈敏在谢友到家时当年出嫁了,因而并不能证明尽到了扶养和帮扶义务,故不能分割赔偿款。本案中有权分割赔偿款的权利人有谢其、谢兰、陈华三人。
三、分割的份额是否应均等。
分割的份额不一定是均等的,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论,法律保护弱者和付出扶养义务较多的人的权益,对生活困难和被扶养人尽较多义务的人应该多分。本案中谢其生活能力较弱应多分,陈华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未尽扶养义务的陈敏不分。
遗嘱有效吗?
协议有效,遗嘱不能推翻协议,因其产权,在实际上已经属于王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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