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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34条规定案例?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全面正确实施民法典,切实落实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汕头中院精选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讲解民法典重点内容,把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房屋出卖人离世,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定的合同义务
一、基本案情
1991年李某某与肖某佛签订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按63000元整转让,因系政府补贴住房尚未能办理产权转移过契手续,经双方同意,今后如能办理时,转让人肖某佛必须负责配合产权过户手续,过契的手续税率费用按双方各自承担。双方自立契之日起,该涉案房屋业权归承受人李某某所有,肖某佛移交房屋所有权证给李某某,此据暂作该房产权转让依据,在产权过户手续清楚时作废。李某某次日付清房款后,肖某佛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李某某收执,并将涉案房产交由李某某使用至今。
肖某佛于2016年死亡,其妻陈某英于2014年死亡。肖某敏、肖某毅系肖某佛和陈某英的儿子。因案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李某某诉至金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某与肖某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肖某敏、肖某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与肖某佛于1991年签订关于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肖某敏、肖某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手续,有关过户的税费由李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肖某敏、肖某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至李某某名下的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费用由李某某与肖某敏、肖某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肖某敏、肖某毅承担税费的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
民法典1235条内容
我国《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了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
第1235条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的智慧,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国《民法典》和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
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成本理论,修复费用相当于采取基本恢复措施的费用,期间损失相当于采取补偿性恢复措施的费用。因此,生态环境恢复成本是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的总和。
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赔偿责任的适用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技术上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其二,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经济上合理,采取恢复工程措施的成本不得远远高于预期收益。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不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可以自然恢复的情形。
为了解决自然恢复情形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问题,《民法典》第1235条第1项中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可以扩大解释为涵盖"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自然恢复期间"。在自然恢复的情形下,法院不宜将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来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认定为修复费用。
民法典整合了多少部法律?
民法典包括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人格权从民法总则脱离出来,独立成为民法典中的一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上述法律法规同时废止。
民法典普法专题讲座内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学法、懂法、用法能力,5月30日,威海市临港区教育分局举办“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专题讲座,区教育分局全体机关干部、教研中心全体教研员、各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和部分骨干教师共近300人参加了学习。
本次讲座邀请山东颐衡(威海)律师事务所曲律师进行授课,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从民法典的编纂过程、颁布意义、结构体系、特色规定、对社会问题的回应等方面深入浅出、认真细致地解读了民法典,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物权侵权、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遗嘱继承等问题进行了重点介绍。讲座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引用大量的案例事例,分析了民法典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条文,重点解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深教职工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学习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高法治思维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临港区教育分局将依法治校、依法从教当做重点工作来抓,聚焦青少年权益保护,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中小学开展《民法典》主题班会、征文演讲等活动,增强学校师生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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