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喝酒身亡案例酒席上好友自己喝多了酒精中毒死亡,他人无过错,家属要办酒席的主人家赔偿,有理吗
酒席上好友自己喝多了酒精中毒死亡,他人无过错,家属要办酒席的主人家赔偿,有理吗?
很多去参加宴席的人员并不知道意外即将来临又不能一个个检查身体因此主办方预先声明并将声明张贴在宴席的现场让所有参加喝酒的人员周知这是为喝酒死人免责的预防办法之一。
真累!喝酒喝死通常都是有基础病史但日常表现并不明显的那一类人。主办方也不想喝酒喝出人命,所以务必在宴席开始前声明一下为好。现在一般酒场上都不再劝酒斗酒,就是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来。毕竟,喝酒的场合都是好事儿多,谁愿意好事变坏事呢?
不是所有事儿都能预知结果,但是喝酒死人的报道实在是太多了不能不引起重视。一来这是一条(或几条)命,刚刚还好好地说话突然就天人永隔了谁都不好受,二来无论如何,主办方会吃些“挂捞”因为毕竟是您的主场。
所以,务必预先声明如下:
请有基础病史的父老乡亲少喝酒不喝酒,照顾好自己请一个桌的父老乡亲不劝酒不斗酒如果因喝酒过量出现意外,请自负其责上述提醒请喝酒前务必谨记在心6人喝酒,一人回家后猝死,我没有劝酒也没有制止,我有责任吗?
我们除了不能劝酒以外,还有一个照顾义务。
我们法院一般认为,共同饮酒者对于酒醉或出现不良反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的共饮人,应当及时劝解、照顾、通知家属、将其安全送回家或协助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的法律义务。
如果对于醉酒人员,你们已将其安全送达到家并将其交给家属照顾,你自身又不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从法院判决来看,即便有劝酒等不当行为,其责任也是小部分责任。
6人喝酒,一人回家后猝死,我没有劝酒也没有制止,我有责任吗?
我代理过类似的聚会喝酒后坠亡诉讼案件,结果相反,虽未签免责声明,但法院也判决我方当事人及其他参与喝酒人员,均无需担责。
判断同饮者是否应担责的“三看”:
一、看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例如强迫性劝酒,强行灌酒,拼酒,斗酒等,从而使他人陷入危险状态。
二、看其是否已履行法定义务。
聚会的组织者,对全部聚会人员均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例如劝阻过度饮酒、提醒阻止酒后开车、照顾、护送等。
聚会的参与者,如存在劝酒、斗酒等先行行为,造成他人醉酒的,对醉酒者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例如要酒后进行适当的照顾,阻止其酒后驾车等非法行为。
三、看伤亡结果与喝酒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例如喝酒者神志清醒可自主行走,被送回居住小区门口后,拒绝他人护送,之后在小区内高坠身亡;再如,醉酒者已被安全送到家后,再次自行外出遇车祸而受伤或死亡。
【结论】“喝酒免责声明”是否有用?如果组织者或参与者存在上述侵权行为,或者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喝酒者伤亡的,《民法典》第506条明确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规定为不得免责事由,故《喝酒免责声明》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反过来说,如果组织者或参与者不存在上述侵权行为,且已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即使没有《免责声明》,也无需担责。
聚餐时同桌喝酒,自己喝饮料,其中一人因喝酒死亡,会担责吗?
酒,是一种能够让人上瘾的物质。虽然无毒,但是有害。死于酒者远远多过死于毒药者。
餐桌上喝死人,是很常见的事情。对于同桌用餐者,法律没有饮酒责任的明文规定,对于同桌饮酒者,主要是参照《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同桌饮酒者追责任,主要有三种:
一,劝酒灌酒者。
这是酒桌上最可恨之人。它们遇酒发飙,喝点就飘,而且非要拉着别人一起喝,还用各种言语挤兑别人,要人家陪它一起喝。这种人普遍存在,被追责理所当然。
二,放纵饮酒者。
这是酒桌上最常见之人。它们嗜酒如命,不管对方酒量、身体状态如何,虽然没劝酒灌酒,但是为了一己之好,祸及他人,应该承担责任。
三,不予救助者。
这是现实中最冷漠的人。它们也许不饮酒,不劝酒,但是眼看同桌用餐者饮酒醉倒身体不适,却不闻不问不救助,也不通知饮酒者家人,任由惨剧发生。这种人会被追责。
饮酒有风险,同桌需谨慎。
理论上讲,如果同桌用餐不担责,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以下三点义务:
1、证明自己没有劝别人喝酒;
2、证明自己曾阻止别人喝酒;
3、证明自己将饮酒者安全送达。
这第三点,是针对酒后意外事故。
酒是粮食精,喝了祸上身。对于酒桌上的不良风气,司法部门是严厉打击的。
当然,对于酒后事故的追责,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民不告官不究。要想保护好自己,就要守住自己贪吃的嘴,别有便宜就占有酒局就参加,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圈子负责任。道不同不可共饮,否则当心人家赖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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