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当作(民法典当中)

2022-11-23 民法典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提供了社会活动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跃的法律规范群体,它们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构成我国社会最一般的法律保障。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律,其内容博大精深,是万法之基础。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

“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

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中国正是如此。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

扩展资料

所谓民法的体系定位,是指人们对民法在国家整体的法律体系中应发挥作用的基本认识。关于民法的体系如何定位,最重要的是国家治理者对民法基本功能的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制定工作。

关于民法的体系定位这个问题,法学界的认识存在不足。一些人学习的民法知识源于苏联法学,至今也没有更新。苏联法学认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部门法的地位,只能在指定的狭小范围内发挥有限作用。

这种功能定位的原因是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的人、财、物、供、产、销这些领域受计划支配,民事权利主体被当作劳动力资源,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受到限制,而且社会主要财产的支配和流通制度也不由民法规范,甚至婚姻法也不被当作民法。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能够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苏联法学把民法定义为部门法。这种做法以及法学理论与市场经济体制法学完全不同,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法学都是把民法定位为基本法。

苏联法学的这个民法观,不但压缩了民法的作用范围,也损害了民法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使得民法应有的基本内容无法充分展现,在社会需要民法的时候,民法也难以顺利成长。关于民法体系定位的错误认识得不到纠正,民法典编纂工作、我国法律制度整体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阻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典当作(民法典当中)

民法典对把公租房当作遗产进行分割,有什么约束和规定?

公租房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中说得很清楚,遗产是个人合法财产。而公租房的产权是国家的。承租人只有居住权,且居住权也是不可以继承的。承租人死亡后居住权就自动消失了。

当然如果承租人死亡前有合住人,则合住人可以继续居住。

作为祖国未来的接班人你打算如何对待民法典?

首先要去了解们民法典的内容,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去应用民法典,如果民法典从头到尾认认真真地读一遍,然后结合一些实际的案例能够悟深悟透。

其次参照民法典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不管是生活中,工作当中都要去践行民法典的内容,不可以触犯民法典的任何法律相关条款,同时也向自己身边的人去宣传民法典。

最后呢,要做一个民法典的传播者和践行者,用自己的行为来影响身边的人,让人们能够更好的去学习民法典,同时把民法典当作一种无机物工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方便自己的饮食出行和生活各方面。

民法典怎样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

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要予以承认和保护的重点。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传统民法基础上,在人身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力度上,有显著的加强。其要点如下:

第一,在民法的定义中强调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此前的民法学说,在定义民法时采用的表达格式,是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本次民法典编纂改变此表达格式,定义民法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把人身关系放置在财产关系之前。这样定义,并不是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就不重要,而是要突出我国立法者对人身权利加以特别的重视。

第二,民法典草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笔者以为这是本次民法典编纂最大的亮点之一。它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通过民法规定下来,当作民法的基本权利,这在全世界还是第一次,其意义十分重大。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首先是宪法规定的权利,相比较而言,民法上所说的人格权,不像宪法上的人格权那样抽象,因为民法上的自然人都是具体的,但恰恰就是这种具体主体的特征,把宪法上那种抽象的一般人格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自然人身上。这个规定之所以意义重大,是因为它和宪法是对接的,它既体现了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人文主义思想,又借助于民法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人格权保护。

第三,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这种安排是落实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更加具体地阐明了人格权的内容,突出了人格权的立法价值和现实意义,提升了本次民法立法的思想品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用了40多个条文,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说明立法者充分回应了大众对这些权利保护的关切,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显著。

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在法典编纂完成并实施生效之后,肯定将对我国自然人权利的保护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对此我们满怀信心。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列举了一些具体的人格权类型,对这种以列举的方式来规定人格权的方法,一些法学家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在笔者看来,从侵权与保护的角度来看,一些被类型化的人格权,其实本来就不必要清晰地予以类型化,在一些类型之间也没有必要清晰区分开。比如,生命权和健康权就是无法彻底区分的,不能说侵害了生命权就没有侵害健康权。因此,不论是在司法实践上还是在法学上,试图把这些权利类型作出清晰明确的区分意义不大。法官注意力的重点,应当是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

第四,民法典草案通过婚姻家庭编中人身关系的规定,凸显赡养权、抚养权和扶养权这些重大的人身权,落实善良家风和家庭道德规范,为每一个人的家庭幸福建立权利保障。民法上的人身权利,除了人格权还有身份权。民法上的身份权,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而这里的身份并不包括自然人的政治身份、专业技能职称等身份,而仅仅只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因为这些身份,民事主体之间就产生了赡养权、抚养权和扶养权。法律规定这些权利,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幸福,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五,民法典草案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依据科学法理,将其范围扩展到胎儿和遗体。一般情况下,胎儿没有出生,就不是民事主体,当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但是,有些情况下胎儿在母体中时也会受到侵害。比如,孕妇遭遇车祸、被医院误诊或者吃错药导致胎儿在某些方面受到损害,而这些损害结果等到婴儿出生以后甚至成长数年之后才被发现。有些可能对母体没有影响的损害,只能在孩子出生多年之后才会显示出来。所以,如果要求以母亲名义起诉加害人,并不合适。此次民法典草案创设“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另外,民法典草案也为自然人亡故之后的侵权保护建立了明确的制度。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权利保护,弥补了相关的制度漏洞。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民法典包括哪些法,民法典都合并了哪些法律?
下一篇 民法典草案是否通过,民法典表决通过率要求?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民法典当作(民法典当中)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提供了社会活动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跃的法律规范群体,它们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构成我国社会最一般的法律保障。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