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四百五十条,民法典450条解读?
民法典450条解读?
民法典450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也就是留置的财产是可以分开的,所留置的财产价值应该相当债务额,多的部分应交付债务人。
民法典504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此,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
与第61条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对于这种代表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对人就是非善意,订立的这个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民法典480条原文?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简单解读:
对于本条的前半部分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不难理解,也就是说,当要约人向你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后,你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就应当通知要约人,明确告知同意按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这里只是要注意的是承诺不能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如价款、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等等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如果作出实质性改变,那么,你对要约人的通知就不构成承诺,而是形成新的要约。这一条后半部分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460条原文?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吗?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我们一起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六十条就可以得到解析!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原文)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440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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