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女性权益民法典如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新的民法典,保护了女人什么?
现代法律是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制订的,不会给予某一方特殊的保护。提出这种问题的,通常指的是“由于生育的原因,女方会失去许多职场的机会,所以应该给予补偿”。
给予补偿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来提供补偿?”这在毛主席时代并不成问题,因为当时并没有私企和资本家,也没有太多的人想要离婚。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福利要么由组织来保障,要么由家庭来保障。
现在不同在于离婚率居高不下,不敢指望家庭的保障;而体制内的在编女性只占少部分,私企是很难充分保障生育妇女权益的。于是,不少女人想到靠男人来为自己提供保障。这里提到新的民法,指的就是希望靠法律规定男人出彩礼、离婚后净身出户、允许女人分享其婚前房产等形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我对此只能说:“心情可以理解,但想法缺乏可行性”。原因很简单:每个家庭、每个男人、每个女人的情况不同,法律却不可能针对每一个案来制订。假如法律规定女人的上述诉求是合法的,首先就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因为彩礼的传统意义就是把女人的社会价值定义为“给男人传宗接代”。此外,还会催生出专门诈骗高额彩礼、拿到彩礼和男人的房产就合法离婚的行为。即使不是刻意欺骗,如果两人因为发现不合适而分手,男人都应该因此损失两代人积攒下的财产吗?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你总不能说“我不会这样”,就把遭遇这一些情况的受害者给忽略不计了。此外,一些体制内的女性已经享受了社会提供了保障,法律要不要规定“体制内女性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你认为这可能吗?
所以,女性的生育保障主要还是要靠社会来提供,而不是靠法律强制男人来承担风险。在“社会”不那么可靠的前提下,以前我的建议是已婚女性要努力做到两点:
一、尽量不放弃经济独立,这是你保障自身权益的底气所在和最后的退路;
二、不要把孩子当作私产,也就是尽量拉上男人一起带孩子。这样可以分担你的责任、尽快培养父子感情、让他更加顾虑孩子的感受、同时也没有更多时间用于家庭之外。
现在还要加上一条:避免极端女权思维,就是“怎么做都是我受害、男人获利”。比如发生婚变时,如果男人争夺监护权,那么自己就是“生育工具”;如果男人不要监护权,就是社会对女人不公、责任都要由女人来承担。
只要女性做到上述三点,就可以有效降低生育风险。这比幻想靠法律制订不切实际的条文要可靠得多。
民法典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特点?
民法典会特别注意保护妇女权益,尤其在婚姻部分,保护女性利益不被侵害。
民法典里有维护外嫁女权益条例吗?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的判断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事关农民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农村外嫁女的基本财产权利;
二是在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时,有法律依据的要严格依法保护,有相关政策规定依据的也应加强保护;
三是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妇联、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做好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是既要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各类合法财产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农村外嫁女的人格权益,要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为农村妇女安宁祥和的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表现在哪些方面?司法审判坚持怎样的标准?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为此,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
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是人民法院长期关注、努力解决的问题
与未成年的女性有关的法律?
根据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犯罪不区分男性女性,只要是未成年犯罪,均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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