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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货罚20万(炒货违法吗)

2022-11-23 纠纷

新广告法极限用语处罚20万起是谣言吗

不是谣言,早在上半年已经开始执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表决稿新增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

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业务员炒货是否有触犯法律?

公司业务员炒货要看公司规定了,一般来说公司都不允许本单位的员工从事同行业的竞争,这不仅涉及到商业内部问题,如果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那就是触犯法律了。如果业务员利用公司提供的平台,谋取个人利益的话,就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若从事其他行业的业务应该不算违法。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好炒货罚20万(炒货违法吗)

为什的么近几年炒货生意突然不好干了

我看我们这边的炒货生意还好啊。是不是你附近干炒货的人多起来了,造成竞争激烈了。

“最好炒货”被罚20万,冤不冤

“最好炒货”被罚20万冤不冤

2016年03月25日 02:04

来源:网络

3个月前,因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写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受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被要求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被罚款20万元。2月1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方林富要不要罚20万的事情进行听证。3月23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一个“最”字,价值20万元,方林富觉得冤,网友也为他鸣不平,20万一个最字,也是“醉”了。也有人认为执法部门专门欺负老实人,是要把炒货店逼上绝路。自然而然地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同情心爆棚,这是人之常情。

但是,情与法冲突时,如果只讲情而不顾法,并不妥当。去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比如全国最佳、中国第一、全网首个、史无前例等表达都不能再用了。其实,广告法在修订前已有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换言之,不能用最字表达,早已在20多年前就有规定,厂家、商家都有责任遵守。

至于罚款20万元,高不高?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20万元的处罚并不高。方林富不服,当然有权利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说到法治信仰,我们常常引用卢梭的那句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既然广告法已经出台了,每个公民、每家企业都应该遵守,不能因为违法的是小贩就网开一面,违法的是垄断企业就依法严惩。

有时,同情心是靠不住的。此前,“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同样引起舆论强烈质疑。有人甚至拿该案与贪官贪污数千万被判刑相比较,炮轰审判不公。其实,随着媒体深度介入,真相渐渐被还原,当事人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至少掏了4个燕隼巢,还曾经在网上多次买卖过猛禽。此外,还晒过密密麻麻的鸟类尸体照片,说是自己亲手杀死的。所谓的在家门口掏鸟窝并不属实,所掏的鸟也不是普通的鸟类,而是国家保护动物,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不是普通的游戏,而是专门捕猎,性质非常严重。

同样的逻辑是,方林富使用最字广告,并非心血来潮,也不是无意为之。他用最好打广告,已是由来已久,且他一再强调自己的栗子确实最好吃,比如他说过:“我自己炒了那么多年炒货,知道什么是最好吃的,我觉得我的炒货确实是最好吃的。”虽然你觉得你的炒货是最好吃的,但在广告中也不能用“最”字,假如你觉得你的炒货全世界最好吃,你就能打出“全世界最好吃的炒货”的广告语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反广告法谁就应该被依法处理。如果开了口子,其他商家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最字广告?广告法的尊严何在?

顺便说一句,不少网友认为方林富只是小本经营,根本赚不了钱,却被罚20万元,太亏了。其实,但凡了解方林富炒货店,就知他还真不是小本经营,在杭州赫赫有名,有规模有销量,并非人们所理解的小摊贩。法律的刚性正在于不管是小摊贩还是大商家,只要违法就应该依法处理。

无论结果如何,但愿方林富案能够成为一堂普法课,即告诉所有人,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尊重法律,发自真心地信仰法治,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同时,也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不看人下菜碟,民营企业违法了要处理,国有企业违法了也应处理。如果厚此薄彼,就难以让人信服,法治权威就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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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门口做水产好还是炒货好

菜市场门口做炒货比水产好。菜市场门口人员密集,像瓜子,花生之类干果自己还可以边炒边卖,来吸引顾客,干果的利润空间也挺大。炒货的综合毛利也是比较可观的,大概有30-45%的毛利。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影响因素相当多,细节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鱼类大规模死亡。所以,菜市场门口做炒货比水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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