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婚(民法典生效婚姻法)
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 民法典 》总则婚姻的规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结婚 离婚 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诉维护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有了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如夫妻 抚养 义务、 同居 权等 家庭关系 。下面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解析: 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总则》、《 婚姻法 》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 诉讼 ,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 婚姻家庭 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 扶养 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 侵权责任 ,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责任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责任呢。 三、《民法典》对 重婚罪 的影响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 再婚 或者向 婚姻登记 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如果其实并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第三人结婚,因为其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失效,所以不再产生 刑法 上的重婚责任(即使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根据《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日后该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了,也应当认为原婚姻关系不再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如果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原婚姻关系将一直处于失效状态,不会自行恢复。此时,如果一方另行与他人结婚,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 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后,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复原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因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对恢 复婚 姻关系的否决权,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单方面阻却原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但本书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维系基础是双方自愿,因为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消灭,根据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任何一方均应当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 由此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应当在多长期限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声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应当由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规定。否则,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一年或多年后,径行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并另行与他人结婚,将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适用的尴尬。 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像 抚养权 、同居权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不会自行恢复,若另一方与别人结婚也不会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还可以联系 律师 咨询有关婚姻疑问。
2021民法典婚姻法新规是什么?
2021民法典关于婚姻的新规为离婚多了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2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定
2022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定如下:
1、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离婚的,那么可以在30天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允许离婚。
3、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4、减少无效婚姻情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
5、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7、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国家民法典婚姻篇相关规定
国家典民法典婚姻篇新规定有: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如下:
1、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明确夫妻一方没有签字或没有追认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认为子女不是亲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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