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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软件著作权(上海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2022-11-22 案件

上海怎么申请软件著作权,去哪里办理

一、"软著"就是软件著作.如果是要申请软著权的话,需要条件如下:

1.软件著作权申请书;

申请人为个人时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联系人邮件地址,联系人传真;申请人为单位时的单位名称、法人代码、注册号、经营所在地及邮编、公司所属园区,单位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人手机、单位联系人邮件地址,单位传真等信息;

2.软件源代码程序文件;

3.软件说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人为个人:

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在一面上),并本人签字;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个人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供申请表,源代码和说明书,还有一个是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常著作权申请是受理后31个工作日出证书,急需要要证书是可以办理加急的.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1、准备资料;

2、提交申请下设文件;

3、审查;

4、公告;

5、下发版权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制作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软件著作权查询流程:

1、登录中国版权官网的账号、密码;

2、在我的账号内左侧选择"我要查询";

3、在线填写查询信息;

4、打印查询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5、将打印并盖章签字的查询申请表交至中国版权保护机构,按照中国版权保护机构要求,缴纳查询费,即可完成查询的提交;

6、领取查询结果.提交后10个工作日前往领取查询结果.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资料

1、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

2、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

3、软件运行环境(指软件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4、软件开发使用的编程语言的名称及版本号、源程序总行数;

5、软件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作简要说明.

五、软件著作权登记应缴纳的费用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4.登记证书费;

5.封存保管费;

6.例外交存费;

7.查询费;

8.撤销登记申请费;

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软著版权登记需要交纳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机构交纳.

上海软件著作权(上海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上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什么补助

凡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本市市民或法人,不论所有制,均可申请资助,最高补贴费用可达到每件800元。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注册登记在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可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费用资助。合作开发的软件,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登记费用是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费、证书费和委托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登记的代理费。按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件登记作品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80O元。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本市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是本市著作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公安、海关、科学技术、教育、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四条 (版权保护协会)

上海版权保护协会是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市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著作权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提供著作权业务咨询。第五条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六条 (无主著作权的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

(一)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二)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第七条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的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 30日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详的,可以通过下列组织转付:

(一)使用音乐作品的报酬,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上海办事机构转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报酬,由市版权局指定的机构转付。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支付报酬。第八条 (商业经营活动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九条 (作品登记申请与受理)

本市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除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市版权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作品登记机构)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复制件;

(二)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对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准予登记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构发给申请人作品登记证。

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对自愿登记的著作权人及其作品予以公告。第十条 (作品登记的撤销)

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资料的查询)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作品登记资料,并向公众提供作品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查询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版权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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