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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构能否依据香港法做出临时措施)

2022-11-22 案件

涉外仲裁机构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有了专门处理涉外纠纷的仲裁机构、法律 法规 规定等等。那其中涉外仲裁机构是如何受理仲裁申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涉外仲裁机构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因此,仲裁协议是提请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各国 仲裁法 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我国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 都要求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仲裁协议的最典型形式是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除此之外,还有函电形式,援引形式,推定形式等。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总结归纳各国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作法,一项完善的仲裁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4、仲裁程序规则。 5、仲裁裁决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进行以及裁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最基本条件。一项有效仲裁协议通常要具备三个要件: 1、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2、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二、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 抵押 、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 运输合同 、 提单 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 环境污染 损害的争议; 5、关于 货运代理合同 、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 劳务合同 、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当然,此时启动仲裁程序也是需要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行,另外也要看具体的争议是否在涉外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内。

涉外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构能否依据香港法做出临时措施)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时,如何办理财产保全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时需要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驳回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266条第2款和 仲裁法 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 管辖权 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何申请的相关资料,要在这儿提醒大家,在申请涉外仲裁裁决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是否是否是对所有裁决结果不服,还是具体哪一条,这些都是十分关键的信息。

涉外仲裁裁决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只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产生我国法院的管辖连接点,我国法院即对该纠纷享有执行管辖权。此外,法条内容规范的是被执行人或其财产这两个管辖连接点在我国领域外的管辖确定,属司法协助范畴。这样规定不影响外国法人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时,我国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该外国法人履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这是司法管辖权作为一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本国领域内的体现,也是司法主权原则在执行工作中的体现。综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具体,仲裁权利人向域外法院申请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不排除我国法院的执行管辖;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有能够确定住所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有执行管辖权。综上所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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