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道德的规定,民法典1043条规定的意义?
民法典1043条规定的意义?
《民法典》第1043条,涉及家庭管理章节的内容值得分析。该条规定,所有行为人都应致力于维护健康、和谐、有道德和有文明的家庭环境,所涉言语均须具有强烈的传统意识,是重要价值观的承载者。在当今中国,道德观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概念。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篇章涉及到公共秩序和道德。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价值一直是其传统秩序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弘扬。如果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或部分农村地区,那里习俗氛围仍较为传统,将这些习俗视为规范价值可谓重要一步。
《民法典》对公序良俗怎么说?
《民法典》对公序良俗怎么说?
谢谢邀请,回答;
《民法典》即将颁布,这是法制化中国,面向普通民众有法可依的最大进步。
特别是对公序良俗条款,在民法典上的释义和规定,经过长时间的论证,做出了真正符合祖国国情,人民可以接受和遵守,符合国家社会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修改和完善。
重新彰显了法德惠民的和谐社会。
公序;
指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也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
譬如:
我们去医院诊疗,预约挂号制度,
我们去各个银行办理业务,也有约挂号业务,
等等,即是社会一般秩序。
良俗;
指的是存在于广泛民众中的善良风俗,
也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风土民情风俗习惯。
譬如
现存于安徽桐城城内的六尺巷
是清朝大学士张英老宅房,与邻居吴姓人家相隔的巷子。
当时张英家人传书信给张英,说邻居占了张家的土地建房,张英回信赋诗一首:
“千里传书只为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
谁见当年秦始皇?”
家里人收到张英的书信后,见是这样表态,也就遵照嘱托,为吴姓邻居又让出了三尺,吴姓邻居看到张家没有以势凌人,又让出土地方便自己,当时表态自己也让出三尺,以德报德,这就成就了现存的六尺巷的由来。
现在己经成为了中华文化珍贵的遗产,更是中华民族和睦谦虚,礼让美德的见证。
安徽桐城的六尺巷,已经在2007年四月被国家定位,三A级旅游区,成为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教育基地。
公序良俗,人人遵守,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美好。
野骆驼,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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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12条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只要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中华传统美德融入民法典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系统整合新中国70多年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丰厚滋养,使民法典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
民法典明确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分编中有专门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如有关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要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同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都体现了仁者爱人、恤老怜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庸》有云:“中者,天下之大本也;和者,天下之达道也”。《论语》中也有这样的表述:“礼之用,和为贵”。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倡导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睦、和谐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说,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丰富文化滋养,很多理念已深深融入民法典条文中。
诚信体现社会道德准则,也是民法典的重要原则。儒家认为,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道德基础。《论语》中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诚信不仅是每个人应有的道德修为,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规定,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道德规范提供了法律支撑。
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特点。《逸周书·大聚》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意思是春天不得上山伐林,夏天不得下河捕鱼。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环保原则在民法典分则中也有充分体现。例如,在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侵权责任编中,设有专门章节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规范。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传承和弘扬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民法典658条原文?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在总体立法精神上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良好风尚,明确将助残性赠与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
如此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约束赠与人诺而不捐的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并为法官提供明确的司法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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