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适用民法典,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需提醒大家的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改此前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思路,改为侧重保护保证人利益,几乎对保证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保证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方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
1、若担保方式连带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主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月,不会中断、中止,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人追债。
2、若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又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月。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方式下,债主未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又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人既无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债主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乙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日期,又未约定保证期间。那当甲要求乙还钱,并给予乙一个月宽限期时,乙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月结束之日起计算6个月。若甲逾期没有起诉乙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人按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属于一般保证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已经受理的案件,担保方式可以使用民法典吗?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由上观之,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
但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审理的担保案件,保证方式并非必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6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情况下,如果保证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即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
所以,并非民法典施行后受理的担保案件一律适用民法典,要取决于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
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默认的担保方式为?
民法典认定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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