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的标准具体如下: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以下:
1、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
2、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二、食品安全的五大要点具体如下:
1、操作食品前后认真洗手,不用脏手接触食品;
2、刀具、砧板、餐具和容器等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3、制作肉、禽、蛋、水产品或其他易腐食品时,特别注意要烧熟煮透;
4、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在冰箱中也不能过久储存食物;
5、挑选新鲜和有益健康的食物,确保水和食物原材料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一旦不安全的话会造成很多的后果,会危害人体的身体健康,所以食品一定要符合安全标准才可以食用。
餐饮食品卫生标准
餐饮卫生标准手册
一、 环境卫生标准
1、地面清洁无杂物,桌椅保持洁净,门窗玻璃经常擦洗,四壁无尘, 洁净舒适。
2、餐厅周围的垃圾污水经常清除,对残肴骨渣及时清理,餐厅内不 得摆放杂物、空酒瓶、私人用品、扫帚、拖把、畚箕等清洁用具 要放进保管室。
3、洗手间勤冲洗、勤打扫,做到空气清新、无异味、清洁明亮。
4、餐厅、通道、工作区域采取有效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 四害。
二、个人卫生标准
1、四勤:勤洗手、修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 工作服。
2、工作前后要洗手。
3、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厨房员工上岗着工作服、戴卫生帽。
5、女员工不浓妆艳抹,不喷过多香水,不涂指甲油。
三、操作卫生标准
、每天清洗,用开水浸烫使用过的抹布、垫布,以减少、杀灭细菌, 托盘 等工具要保持清洁。
2、工作时,不许对着食品咳嗽、讲话、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不 准吸烟, 不准在宾客面前掏耳、剔牙、抓头皮、打呵欠、抠鼻子。
3、端菜、饮、酒等食物或入口的用具时要使用托盘。
4、坚决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
5、服务过程中要留心就餐者,发现患病者,对其所用餐具要单独存 放,重点消毒。 6、勿用手抓碗口或匙羹的入口端。
四、餐具卫生标准
1、无油腻、无水渍、无细菌。
2、坚持“刮、洗、过、消毒”四环节。 刮——餐具洗涤前先刮去盘、碗中的剩菜、剩汤,进行大、小餐 具分类,分别清洗。 洗——盘碗较油腻的需用热水清洗,放碱或洗洁精去油腻。 过——洗涤后用清水冲洗过清。 消毒——凡盛装直接进口食物、饮料的杯盘碗碟及所有小件餐具 实行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集体食堂)所生产、经营的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都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食品”,指已经过加工和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和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指粮食、油料、糖料、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食品添加剂”,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为防腐、改善色香味和品质等而加入的和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纸等。第二章 食品卫生标准第三条 一切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致病病菌病毒、无寄生虫、无腐败霉变、洁净无杂质,于人民健康有益无害。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第四条 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
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国家标准,指量大面宽、涉及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报国家标准总局,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部标准,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下达执行。
地区标准,指没有制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其他食品的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食品卫生标准,要根据实践经验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由制订机关负责适时修订、逐步完善。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第六条 下列食品和食品原料,禁止销售、食用和出口:
1.含有毒物质(包括工业“三废”、放射性物质、农药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2.腐败、霉变和污秽不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包括野兽、野禽)及其肉类,水产及其制品;
4.未经兽医部门检验合格的肉类;
5.浸过或者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
6.含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添加剂的食品;
7.含有未杀灭的对人体有害的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的食品;
8.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盛放的食品;
9.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禁止出售的食品和食品原料。第七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粮食、商业、供销、轻工、外贸等部门要加强对粮、油、肉、蛋、水产、蔬菜、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的收购检验工作,严格防止工业“三废”、放射性物质、农药的污染和畜禽疫病的传播,一旦发现这些食品原料和食品含有毒物质、寄生虫和腐败、霉变、染有疫病时,应当坚决停止收购。已经收购的,要就地妥善处理,坚决禁止外调、销售和出口。第八条 粮食、农业、商业、供销、轻工、外贸和铁道、交通等部门在收获、收购、运输、储存粮食、油料和发酵食品等食品和食品原料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霉变。发现部分霉变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妥善处理,防止扩散和污染。第九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业、供销、轻工、外贸、铁道、交通等部门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易腐食品和食品原料时,应当有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腐败。第十条 化工、轻工等部门要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需在食品中使用添加剂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品种、剂量和使用范围的规定,严禁乱用。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和集体食堂等单位,下同)都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地面和墙壁应当用便于洗刷的材料制成。应当有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洗手、消毒、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质(垃圾)的设备。
生食品和熟食品、食品和食品原料,都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必须与毒物、不洁物严格隔离,不得同室存放、同柜出售。
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材料用前必须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用手接触食品时,应当事前将双手洗净消毒。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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