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
特别提款权是什么意思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也叫作“纸黄金”。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1、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能够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用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者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
2、特别提款权分配规定
①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参加后若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即可随时退出。
②据基金组织规定,每5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第24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年至1972年,发行95亿特别提款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其所占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这种分配方法可能会使得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分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这种分配方式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联系起来,并要求增加它们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以便可多分得一些特别提款权。
3、特别提款权的用途: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也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来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还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4、特别提款权的利息开始时较低,1970年间仅为1.5%,1974年6月起提高到5%。从此以后,特别提款权利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是依据美、德、日、英、法5国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加权平均后计算而得,每季度调整一次。
特别提款权的通俗解释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并不是你写到的虚拟资产。
扩展资料:
特别提款权具有三个特点:
(1)特别提欲权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储备资产。虽然它被称为纸黄金,但并不像黄金那样具有价值,也不像美元、英镑那样以一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作为后盾,而是用数字表示的记账单位。
(2)特别提救权是一种人为的资产,它不是通过贸易盆余、投资和贷款收人得来的,而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份额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
(3)特别提款权的用途有限。它的用途有:会员国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会员国换取外汇,以支付国际收支赤字;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等。
另外,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等,它只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政府之间发挥其计价结算作用.特别提款权实际上是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上的一种账面资产,用于政府间的互相划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提款权
普通提款权和特别提款权区别
1、可支配额度不同。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份额分配给会员国的一重资产,会员国可自由支配和使用;普通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交纳份额给予提款的权利,最大额度不超过所交份额的125%,其信用部分不能自由提取。
2、权力不同。
使用特别提款权等于在行使使用资金的权利,是种支出,是资产的减少。使用普通提款权等于在使用取得信贷的权利,是重借入,是负债的增加。
3、偿还不同。
使用特别提款权后不用偿还,普通提款权通常3-5年后需要偿还。
扩展资料:
2005年11月,IMF执行董事会明确,SDR篮子的组成货币必须满足两个标准:
1、货币篮子必须是IMF参加国或货币联盟所发行的货币,该经济体在篮子生效日前一年的前五年考察期内是全球四个最大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出口地之一;
2、该货币为《基金协定》第30条第f款规定的“自由使用货币”。
自由使用货币存在两条认定要求:
1、在国际交易中广泛使用,包括该国在IMF参加国中出口所占份额、以该货币计价的资产作为官方储备资产的数量;
2、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交易,包括外汇交易量、是否存在远期外汇市场、以该货币计值的外汇交易的买价差等指标。纳入SDR篮子货币要求不少于70%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投票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提款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名词解释是什么?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8年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记帐单位和货币定值标准,是各国现有储备资产的补充。其价值目前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
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满足世界的长远需要,作为现有储备资产的补充,以促进实现其宗旨,避免经济停滞和通货紧缩与膨胀。
特别提款权的分配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就可随时退出。
基金组织规定,每5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第24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年至1972年,发行95亿特别提款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这次工业国共分得69.97亿,占总额的74.05%。其中美国分得最多,为22.94亿,占总额的24.63%。
这种分配方法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分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联系起来,并要求增加它们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以便可多分得一些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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