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新建电梯民法典关于加装电梯公示的要求
民法典关于加装电梯公示的要求?
关于加装电梯公示要求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执行,内容如下: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不同意加装电梯的法律依据?
有法律依据,只是各地规定不同。 住宅增设电梯首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2.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3.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
为什么说老旧多层住房外置加装的电梯是标标准准的“新建”工程?
无论旧建还是新建,要“加装”电梯难度大。以前建的房子,都是以步梯为主。但后来房地产开发,装电梯是设施之一。现在的许多老城区或老房子,都希望能够加装电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但要做好此项工作却十分的困难。第一个,住一楼和二楼的住户,因为是底层不愿意加装电梯,也不愿意出钱。第二个,如何交初装电梯费用又难达成统一的意见。第三个,每天运行的电费的费用,如何公平收取又难达成意见。第四个,出现问题后如何出钱维修,又成了大难题。个人认为:加装电梯是民生实事,政府应该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给予加装电梯费用支出指引,由当地政府集体统一维护管理。住户最不希望的是把维护管理推给第三方,因为住户始终相信集体维护管理的信誉。不希望给第三方维护管理加重个人经济负担。
老公房加装电梯新政策?
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公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出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老公房加装电梯不同楼层业主出资比例不尽相同,出资指导区间从0%到57%。一楼业主不需要出资,随后随着楼层增加,出资比例逐渐提高。
以加装一台70万左右的电梯为例,扣除40%的政府补贴,全楼业主共需要支付42万元。
假如这栋楼一共7层楼高,那么2楼业主需要出资1.68到2.52万元不等,7楼业主出资最多,约需12万元。
旧楼外加装电梯与连廊属新建还是改建?新建与改建的定义是什么?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约7年以前开始试点,真正到兴起也不过是在2018年前后。
对于加装电梯不少人疑惑适用法律问题。从物权法和民法典,都绕不过去一个问题:加装电梯到底是新建还是改建?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牵涉到一个法律适用性的问题。如果加装电梯工程是新建,那就不适用于民法典278条(物权法76条)。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分析以上新建项目有三个并列特征, 从无到有算最主要的一个特征,第二个特征是扩大规模达到原固定资产总值的3倍以上,第三个特征迁移厂址,重新建设。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从以上定义就能看出来,老楼加装电梯是属于改建工程,因为它符合[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改建的定义。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虽然少许增加了建筑面积, 但是没有达到新建项目第二部分的描述[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的要求。
电梯只能依附其他建筑的附属设施,不可能四六不靠地设计施工而存在,根本不具备独立建设并以新建立项,所以加装电梯只可能是改建,而不可能是新建。
加装电梯的工程名称准确应该是老楼改造电梯新装。
有不少持反对意见的头条作者,匆匆忙忙翻阅挑捡法规,激动中看到第一句话[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项目。]后言之凿凿的下了结论,加装电梯属于新建。此言差矣。
各位,法规要看全部完整的描述,切勿断章取义,不然那就很容易犯看见了骆驼就叫马背肿的笑话。
如果不懂法律法规,那也要请相信政府啊!那么多专业人员把关,法律条文、专业技术难道不比大多数看官懂?
没有真凭实据,胡言乱语一番有啥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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