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抱养(民法典抱养孩子)
民法典对收养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收养的规定如下: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中有关于收养法的修改亮点,第一新增了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强调了被收养人的权益的保护,这里主要包括增加了政府收养补助机制,以及对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对于被收养人是年满八周岁的需要征求本人的同意;第三放宽了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对于已经有子女的,可以再收养一个子女;第四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去掉了被收养人必须要未满十四周岁的条文,客观上也是放宽了被收养人的范围;第五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收养的条件,具体包括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以上,如果是收养异性子女,双方年龄差需要达到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
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是: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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