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56条介入权,民法典595条规定?
民法典595条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的是双方交易的物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标的物是租赁房屋。本条没有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体有哪些类型,那么是否所有可以买卖的“物”都属于本条规定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呢?
首先,无形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虽然也可以买卖,但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标的物,在其他专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他法律解决,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通则编的规定,同时可以参照适用本章的规定。
其次,对于比较特殊的不动产买卖,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基本也不属于本章买卖合同的调整范畴,法律适用同上,优先适用其他专门法律。
本章买卖合同调整的主要是有形的动产交易,对于其他以权利和无体物为标的物(如供电合同)的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
民法典956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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